[{"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6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201-067",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67,"single","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原裁定法院縱認抗告合法且有理由，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而應送上級審審判","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者，其抗告縱有理由，原法院或審判長亦不得更正原裁定","家事法院所為選定監護人之裁定，僅聲請人及被選定為監護人者有抗告權","家事法院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後，察知其有不適任之情事時，應經抗告程序求為重新選任，而不得由原法院自行予以變更或撤銷","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原法院的抗告更正權限，及家事非訟裁定的抗告權人與撤銷權。\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對之提起抗告即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該項以原法院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為送交要件，可見對不合法抗告的處置為駁回；同法第 490 條第 1 項的撤銷或變更則對認抗告有理由者而設，抗告既不合法即不生更正問題。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原裁定法院認抗告有理由即應自行撤銷或變更，本選項錯誤。\n(B) 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所提抗告不合法，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不生更正原裁定之問題，本選項正確。\n(C) 《家事事件法》第 168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送達之。」該條規範的是選定、指定與送達，未及於抗告權人；本選項把抗告權限於聲請人及被選定為監護人者，於本題可資引用之條文中無據。\n(D) 《家事事件法》第 8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法院於所列情形得自行撤銷變更，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抗告係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因而不合法；要件二為原法院對不合法抗告以裁定駁回；要件三為撤銷或變更係對認抗告有理由者而設，不合法之抗告不生更正問題。\n【記憶點】抗告有理由，原法院自己改；抗告不合法，只能駁回。","抗告制度在民事訴訟裡設計成兩段。第一段是原法院的自我審查，《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這是再度考慮，用意在節省審級勞費；第二段才是《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1 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原法院不自行更正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n要件拆解的關鍵在於，第一段的自我審查所處理的是有理由的抗告；至於抗告不合法時原法院應如何處置，前引《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2 項是以「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為其送交要件，而非正面規定駁回。哪些裁定不得抗告，法律逐條寫明：《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85 條第 1 項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這三條劃出的範圍，正是選項 (B) 所設定的情境。對這類裁定提起抗告，程序上先面對的是合法與否，而不是實體上有無理由。\n至於抗告法院的權限，《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與《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第 1 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共同構成抗告審的基本架構。\n家事非訟的部分則另有一套。原法院對自己所為裁定的處置權，明定於《家事事件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不得抗告之裁定。」與《家事事件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另《家事事件法》第 83 條第 3 項規定：「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使遺產管理人選任後發現不適任的情形有自行更正的空間，因此選項 (D) 所稱只能經抗告程序求為重新選任並不正確。程序保障則見《家事事件法》第 83 條第 4 項規定：「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至於選項 (C) 所涉的抗告權人範圍，家事非訟裁定的抗告權人如何界定，本題可資引用之條文未直接規定，答題時宜回到裁定效力所及之人來判斷。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ot-retrieved","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201-066",66,"關於第三審上訴及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201-068",68,"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臺中，乙住所…",{"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201-065",65,"甲與乙均為 18 歲，有意結婚，盜用雙方父母印章謊稱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向戶政機…",{"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201-069",69,"甲住臺中，乙住高雄，乙向甲借款 50 萬元，屆期不還，乙在嘉義有房屋一棟。有關假扣押…",{"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201-064",64,"甲夫與乙妻婚後生未成年子丙、丁，下列何者非屬家事非訟事件？",{"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201-070",70,"對於確定裁判，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80,178944544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