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6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1-069",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69,"single","甲住臺中，乙住高雄，乙向甲借款 50 萬元，屆期不還，乙在嘉義有房屋一棟。有關假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乙之財產，應釋明乙向甲借款不還之事實，及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假扣押執行之便利，甲僅得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就乙之財產准為假扣押之裁定","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尚未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僅向法院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此時，乙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法院應准其聲請","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乙對此裁定不得聲明不服","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假扣押的釋明對象、管轄法院、命起訴期間的替代事項，以及假扣押裁定的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所謂假扣押之原因，見《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故聲請人應就借款不還之請求，以及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併釋明；此為釋明而非證明，門檻低於本案訴訟之舉證。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須釋明乙向甲借款不還之請求，以及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假扣押原因，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523 條第 1 項，本選項正確。\n(B) 《民事訴訟法》第 524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甲得選擇本案管轄法院，不以標的所在地之嘉義地方法院為唯一，本選項錯誤。\n(C) 《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該款與同條第 1 項之起訴有同一效力，甲既已聲請發支付命令，乙聲請命甲起訴即無理由，本選項錯誤。\n(D) 《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乙對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得聲明不服，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請求應釋明，題示乙向甲借款 50 萬元屆期不還；要件二為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即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要件三為兩者均屬釋明而非證明，聲請人須使法院就其存在生大致可信之心證，釋明不足時尚有供擔保之替代途徑。\n【記憶點】假扣押要釋明兩件事：債權本身，以及日後執行有困難；少了任何一件都不能准許。","假扣押是保全程序的核心制度，條文的骨架分成實體門檻、管轄、釋明與救濟四塊。實體門檻在《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同條第 2 項另設一個擬制，《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第 2 項規定：「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n釋明的規定則是《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所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兩者。條文用釋明而非證明，門檻低於本案訴訟；釋明不足時另有替代方案，《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3 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可見擔保與釋明是兩條可以並行的線。\n管轄採選擇制，《民事訴訟法》第 524 條第 2 項規定：「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另《民事訴訟法》第 524 條第 3 項規定：「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題示乙在嘉義有房屋一棟，嘉義地方法院固為標的所在地法院，但債權人仍可選擇本案管轄法院。\n假扣押准許之後，債務人有兩條反制途徑。其一是命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條第 2 項則把數種與起訴等值的行為列舉出來，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依法開始仲裁程序等均在其中；債權人未依限起訴時，《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4 項規定：「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其二是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與同條第 4 項的執行程序不受影響規定相互配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8-s0201-068",68,"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臺中，乙住所…",{"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1-070",70,"對於確定裁判，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1-067",67,"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1-071",71,"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對被告乙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判決命被告依該契約…",{"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1-066",66,"關於第三審上訴及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1-072",72,"在甲與乙之本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第三人丙有意訴請撤銷該判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4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