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7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70",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70,"single","對於確定裁判，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對於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第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之判決，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當事人對於某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其訴訟代理人甲自始有未經授權代理之情事，經受訴法院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後，尚得主張甲已經被解除訴訟代理之委任後竟仍為訴訟代理之情事，而據此對該確定判決又提起再審之訴","家事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本案確定裁定，其裁定書上所記載之聲請人及相對人不得聲請再審","在未成年人甲請求否認乙為其生父之事件調解程序進行中，家事法院斟酌兩造間對於互無血緣關係之事實不甚爭執，乃依兩造聲請為該項否認之裁定，終告確定。對於此項裁定，甲之生母丙如果已經參與該裁定程序者，亦得聲請再審","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再審對象、同一事由不得再提，及家事裁定準用再審。\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家事事件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題示該否認裁定既已確定，即得準用再審。《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該項同以已為參加為門檻，與本選項丙已參與該裁定程序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再審對象為確定終局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2 項規定：「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發回更審之判決使事件回第二審續行，非確定終局判決，本選項錯誤。\n(B) 《民事訴訟法》第 498-1 條規定：「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兩次主張同屬《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 款事由，本選項錯誤。\n(C) 《家事事件法》第 96 條柱句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家事非訟本案確定裁定得準用再審，本選項錯誤。\n(D) 該裁定確定後得準用再審程序，丙已參與程序，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裁定依兩造聲請而為，題示於否認生父調解程序中依兩造聲請所為；要件二為該裁定確定，題示終告確定；要件三為聲請再審者須已參與該裁定程序，題示丙已參與。\n【記憶點】合意聲請作成的家事裁定一旦確定，效力等同確定裁判，再審也打開。","再審的第一個關卡是對象。《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條文把對象限定在確定終局判決。第三審廢棄第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4 項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事件顯然仍在繼續進行，因此選項 (A) 所述的判決不是再審的對象。\n第二個關卡是同一事由的封鎖。《民事訴訟法》第 498-1 條把再審之訴經判決駁回後的重複提起堵死，其立法目的在防止當事人以再審拖延確定判決的執行。選項 (B) 所述的兩件事，未經授權代理與委任已被解除後仍為代理，在條文評價上同屬《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的射程，故屬同一事由。與此相鄰的還有期間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及同條第 2 項的五年最長期間。\n第三個關卡是家事程序的準用。家事事件常以裁定終結，法律因而設有準用條款：《家事事件法》第 96 條把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並以但書排除已依抗告或聲請再審主張而被駁回、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的情形，選項 (C) 因而錯誤。至於調解程序中就不得處分事項所為的合意裁定，效力來源是《家事事件法》第 35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同條第 3 項並規定：「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該項走的是效力所及而未參與程序者的撤銷途徑；至於已參與程序的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以已為參加為門檻而開的是再審一途。兩者的分界正是有無參與前程序，選項 (D) 明寫丙已經參與該裁定程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再審的專屬管轄一併命題，《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以及再審訴狀的應記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50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實務上再審之訴常因未表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而被裁定駁回，這是條文本身就寫出來的門檻。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69",69,"甲住臺中，乙住高雄，乙向甲借款 50 萬元，屆期不還，乙在嘉義有房屋一棟。有關假扣押…",{"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71",71,"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對被告乙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判決命被告依該契約…",{"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68",68,"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臺中，乙住所…",{"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72",72,"在甲與乙之本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第三人丙有意訴請撤銷該判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67",67,"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73",73,"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 A 車，於臺灣高等法院訴訟繫屬中，丙主張 A 車為其所有…",[],{"id":45,"number":46,"stem":70},"甲住臺中，乙住高雄，乙向甲借款 50 萬元，屆期不還，乙在嘉義有房屋一棟…",{"id":49,"number":50,"stem":72},"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對被告乙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判決命…",80,1789445444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