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7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71",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71,"single","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對被告乙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判決命被告依該契約交付標的物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備位聲明：如認為該契約關係不存在，請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命乙返還其受領之價金 100 萬元予甲。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審理之結果，認為甲、乙間並無買賣關係，而乙確於訂立該契約時自甲受領 100 萬元係屬不當得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第一審法院於判決主文中僅須諭知乙應給付甲 100 萬元，而就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即可，無庸於判決主文中諭知駁回甲之請求","若僅有乙對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於甲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告確定","若甲對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不生移審效力","甲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倘認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乙應交付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與備位之間的裁判方式、確定範圍與上訴移審效力。\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客觀預備合併之訴的兩個聲明互為條件，第二審若認先位聲明之請求為有理由，備位聲明所附的條件即不成立，第一審就備位聲明所為之勝訴判決失其基礎，故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乙應交付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先位聲明之請求經認為無理由時，係就該訴之聲明所為的終局判斷，應於判決主文諭知駁回，僅於理由中說明並不足夠，本選項錯誤。\n(B) 《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預備合併之訴的先位與備位互相牽動，乙就備位部分之上訴使全案繫屬第二審，先位部分不因甲之上訴期間屆滿而確定，本選項錯誤。\n(C) 甲就先位聲明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時，備位聲明之請求同受該上訴牽動而移審於第二審法院，本選項錯誤。\n(D) 第二審認先位聲明之請求有理由者，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命乙交付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本選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原告以先位、備位兩個聲明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題示先位請求交付 K 機械設備一台，備位請求返還價金 100 萬元；要件二為備位聲明以先位聲明無理由為條件，題示備位聲明載明如認為該契約關係不存在始為請求；要件三為第二審認先位有理由，該條件即不成立，第一審之全部判決失所依據。\n【記憶點】預備合併是綁在一起的一組聲明，先位翻案，備位就跟著倒，第一審判決要全部廢棄。","客觀預備合併之訴的特徵，在於原告把兩個彼此排斥的聲明依序提出，備位聲明附有先位聲明無理由的解除條件。這種訴的合併型態，條文本身並未逐項規定其審判方式，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預備合併之訴的裁判與上訴實務見解。可以先確定的是第二審的裁判權限，《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而《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兩條合起來，構成第二審廢棄或維持的界線。\n第一個層次是主文的完整性。訴訟上的聲明是判決效力的基礎，法院就當事人提出的每一個聲明都必須在主文交代結論；先位聲明被認為無理由，屬於就該聲明所為的終局判斷，僅在理由欄說明會使該部分的裁判無從確定，也無從上訴。\n第二個層次是確定與移審。《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在單純合併的場合，未經上訴的部分依此確定；但預備合併之訴的兩個聲明具有審判上的不可分性，任一部分經合法上訴，另一部分亦隨同移審，這是實務長年採取的立場，選項 (B)、(C) 即以此設陷。\n第三個層次是廢棄的範圍。第二審若認先位聲明之請求有理由，備位聲明的條件不成立，第一審所為的備位勝訴判決失所附麗，故不能只變更一部，而須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後改判。與之對照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廢棄的原因與效果各有規定，答題時要分辨是程序瑕疵的廢棄發回，還是本案有理由的廢棄改判。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重疊合併、選擇合併與預備合併三種型態並列，比較其上訴移審的範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70",70,"對於確定裁判，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72",72,"在甲與乙之本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第三人丙有意訴請撤銷該判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69",69,"甲住臺中，乙住高雄，乙向甲借款 50 萬元，屆期不還，乙在嘉義有房屋一棟。有關假扣押…",{"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73",73,"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 A 車，於臺灣高等法院訴訟繫屬中，丙主張 A 車為其所有…",{"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68",68,"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臺中，乙住所…",{"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74",74,"原告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80 萬元…",[],{"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在甲與乙之本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第三人丙有意訴請撤銷該判決之情形，下列敘述…",80,1789445444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