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7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1-075",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75,"single","關於訴訟上自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法院應即認為該事實為真實","在原告甲請求被告乙償付某價金債務 50 萬元之訴訟，對於乙主張其已交付甲 50 萬元為清償之事實，甲向法院陳述已受領 50 萬元之事實，但其目的係為清償乙對甲所負借款債務時，法院不得逕以該受領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價金債務已清償之事實","被告乙對於原告甲所主張之某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後，乙不得事後再就該事實為爭執","就某應證事實承認其為真實之當事人一造，事後縱使經他造同意且證明與事實不符，亦不得撤銷該項承認","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上自認的成立、附加或限制的自認、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的效果，以及自認的撤銷。\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甲雖陳述已受領 50 萬元，卻同時附加該受領係為清償乙對甲所負借款債務，屬附加限制的陳述，是否視為自認由法院審酌，法院不得逕以該受領事實認定價金債務已清償。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並非一經如此陳述法院即應認為該事實為真實，本選項錯誤。\n(B) 甲之陳述附有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2 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法院不得逕以受領事實認定價金債務已清償，本選項正確。\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2 項，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是否視同自認尚待法院審酌，本選項所稱乙不得事後再就該事實為爭執，並無依據，本選項錯誤。\n(D) 《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3 項規定：「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經他造同意且證明與事實不符時得撤銷自認，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當事人就他造主張之事實為承認之陳述，題示甲向法院陳述已受領 50 萬元；要件二為該承認附有附加或限制，題示甲同時陳明其目的係為清償乙對甲所負借款債務；要件三為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故法院不得逕以該受領事實認定價金債務已清償。\n【記憶點】自認要乾淨才有效力；一旦加上但書式的說明，是不是自認由法院自己判斷。","訴訟上自認的效果，是把該事實排除於證明的對象之外。《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要件有三：須為他造主張之事實、須於法定場合為之、須為承認其為真實的陳述。三者具備，法院即受拘束而不再調查。\n第二項處理的是不純粹的自認。當事人一面承認事實、一面附加或限制其意義時，承認與抗辯混在同一句話裡，此時是否仍生自認效力，法律不作一律的規定，而交由法院審酌。本題的情形正是如此：甲承認受領 50 萬元，卻主張該款項是用來清償另一筆借款債務。若把承認的部分抽離出來直接認定價金債務已清償，等於刪掉了甲所附加的限制，這也是選項 (B) 為何正確的理由。\n第三項則是自認的撤銷。條文設定兩條路，一是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二是經他造同意；選項 (D) 把兩者都具備的情形說成仍不得撤銷，與條文相反。要注意撤銷自認的效果是回復該事實的爭執狀態，並非使先前的訴訟行為全部失效。\n與自認相鄰的是擬制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不爭執與不知或不記憶兩者的效果並不相同：前者原則上視同自認，後者則由法院審酌，選項 (A)、(C) 都是拿這個差別設陷。另《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把不到場的情形也納入。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自認與《民事訴訟法》第 282 條的事實上推定、第 285 條的證據聲明併同命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8-s0201-074",74,"原告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80 萬元…",{"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1-076",76,"關於證明及經驗法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1-073",73,"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 A 車，於臺灣高等法院訴訟繫屬中，丙主張 A 車為其所有…",{"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1-077",77,"下列敘述，何者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1-072",72,"在甲與乙之本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第三人丙有意訴請撤銷該判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1-078",78,"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價金，主張：丙代理乙向甲購買貨物，積欠價金拒不支付等語…",[],{"id":44,"number":45,"stem":69},"原告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