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7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6,"prev":67,"next":68,"paperCount":5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1-078",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78,"single","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價金，主張：丙代理乙向甲購買貨物，積欠價金拒不支付等語（本訴訟）。對此，乙抗辯：丙非其代理人，所以乙不負該價金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在訴訟繫屬中，甲得將訴訟告知丙","法院得依職權將甲、乙間有關丙有無代理權之爭執情形通知丙","在訴訟繫屬中，乙得將訴訟告知丙","在本訴訟經判決認定丙無代理權而駁回甲之訴確定後，如甲又列丙為被告提起後訴訟請求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則丙不論有無參加本訴訟之機會，就該確定判決有關丙無代理權之認定內容，不得再事爭執","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告知、法院職權通知與受告知人未參加時參加效的範圍與例外。\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可知參加效設有例外，並非不論有無參加機會一律不得爭執，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甲敗訴時對丙有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請求，甲得將訴訟告知丙，本選項正確。\n(B) 《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法院得依職權通知丙，本選項正確。\n(C) 乙敗訴時即須對甲負價金債務，該債務成立與否繫於丙有無代理權，丙就該訴訟之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乙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將訴訟告知丙，本選項正確。\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第 1 項但書，參加效於所定情形不生效力，本選項稱不論丙有無參加之機會均不得爭執，與但書不符，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受告知人不為參加，選項 (D) 即以丙未參加本訴訟為其設想；要件二為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而準用參加效規定；要件三為參加效於但書所定情形不生效力，故丙有無參加之機會，正是判斷得否爭執的關鍵。\n【記憶點】參加效不是鐵板一塊，但書把沒機會攻防的人放出來，寫不論有無機會就錯了。","訴訟告知制度的目的，是讓可能受判決影響的第三人有機會加入程序，並在其未加入時仍受一定拘束。第一層是告知，《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把告知權給了當事人，同條第 2 項規定：「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允許告知的連鎖。第二層是法院的職權通知，《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1 項使用得字，其後《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讓受通知人得以閱卷評估是否參加，《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3 項並規定：「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n第三層是效力。參加人與被參加人之間的拘束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條文緊接著設了但書，把三種情形排除在外：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而不能用攻防方法、因該當事人之行為而不能用攻防方法、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防方法。這個但書是參加效的界限，也是本題選項 (D) 為何錯誤的所在。《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第 2 項並規定：「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使拘束成為雙向。\n受告知人未參加時，《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以視為已參加的技術，把同法第 63 條整套接上去。要注意所準用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全部，包含但書在內；換言之，未參加者所受的拘束不會比實際參加者更重。本題選項 (D) 把不論有無參加機會都不得爭執寫進去，等於把但書刪掉，正是命題者設計的陷阱。\n此外，參加的門檻見《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程序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參加效與《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的既判力主觀範圍並列，比較兩者的作用對象與內容。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8-s0201-077",77,"下列敘述，何者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1-079",79,"債權人甲對連帶保證人乙起訴，乙於收受起訴狀後，立即依法對主債務人丙為訴訟告知，然丙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1-076",76,"關於證明及經驗法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1-080",80,"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1-075",75,"關於訴訟上自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24,"year":6,"stem":65},"law-108-s0201-001","甲、乙兩人年齡均為 25 歲，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受監護宣告之原因已消滅，精神狀態…",[],{"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69},"債權人甲對連帶保證人乙起訴，乙於收受起訴狀後，立即依法對主債務人丙為訴訟…",1789445444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