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8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80",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80,"single","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在甲起訴請求乙履行債務之事件，經第一審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後，甲與乙得合意以臺灣高等法院為第二審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之管轄合意未以書面訂立者無效","就甲所有坐落高雄市之 A 地上乙有無地上權之確認訴訟事件，甲與乙得合意由乙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甲以住居於臺南市之乙為被告，向無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賠償因其在臺北市加害甲所生損害。在本案審理前，甲與乙得合意由該法院審理、判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合意管轄的對象、方式與界限，包括專屬管轄事件不得合意的情形。\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題示甲以住居於臺南市之乙為被告，向無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該訴訟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且非專屬管轄事件，兩造於本案審理前合意由該法院審理、判決，合於該項。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合意的對象是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不得於第一審判決後合意以臺灣高等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本選項錯誤。\n(B) 《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該項所定者為合意之證明方法，未以書面為合意之成立要件，本選項稱未以書面訂立者無效，並不正確。\n(C) 就土地上有無地上權之確認訴訟，其管轄《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屬不動產物權涉訟之專屬管轄，不在合意管轄之射程內，本選項錯誤。\n(D) 甲、乙於本案審理前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判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合意之對象係第一審管轄法院，題示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判決；要件二為訴訟係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題示為請求賠償因在臺北市加害甲所生損害；要件三為該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故合意有效。\n【記憶點】合意管轄只挑第一審、只綁一定法律關係，碰上專屬管轄就完全使不上力。","合意管轄的規定短，但每一個字都是考點。《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本文把對象定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書則把範圍定為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者缺一不可。前者排除了以合意變更審級管轄的可能，選項 (A) 即踩在這一點上；後者禁止當事人就一切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概括合意，用意在避免一方以定型化條款把他方拖到遙遠的法院。\n第 2 項的定性尤其容易誤讀。《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條文說的是證之而不是為之，性質屬於證明方法的規定，未以書面為合意成立之要件；當事人縱未訂立書面，只要能以其他文書證明該合意存在，合意管轄仍生效力，選項 (B) 把它讀成要式行為，方向有誤。與之相對照，另有一種擬制合意，《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本條不需要任何文書，只要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辯論即可。\n合意管轄的界限在專屬管轄。專屬管轄的事件涉及公益或證據調查的便利，法律把管轄法院固定下來，當事人不能以合意排除，選項 (C) 所涉的確認地上權存否訴訟即屬不動產物權涉訟。答題時要區分兩件事：土地在高雄市而被告住臺南市，若非專屬管轄，被告住所地本來就是普通審判籍所在，合意更無問題；正因為它是專屬管轄事件，合意才失其效力。\n至於選項 (D)，事件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加害地在臺北市、被告住居於臺南市，臺中地方法院原本並無管轄權；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非專屬管轄事件，當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合意定之。若當事人未合意，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處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合意管轄與《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的擬制合意、第 20 條的共同訴訟管轄併同命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1,55,59,63],{"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79",79,"債權人甲對連帶保證人乙起訴，乙於收受起訴狀後，立即依法對主債務人丙為訴訟告知，然丙始…",{"id":49,"number":24,"year":6,"stem":50},"law-108-s0201-001","甲、乙兩人年齡均為 25 歲，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受監護宣告之原因已消滅，精神狀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1-078",78,"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價金，主張：丙代理乙向甲購買貨物，積欠價金拒不支付等語…",{"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1-002",2,"土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租與乙經營果園，乙在果園上種植水果。爾後甲因需錢，將該土地設…",{"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1-077",77,"下列敘述，何者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1-003",3,"甲無任何權限擅自出售乙所有而寄放於甲處之一幅畫予丙時，請就甲係無權代理及甲係無權處分…",[],{"id":45,"number":46,"stem":69},"債權人甲對連帶保證人乙起訴，乙於收受起訴狀後，立即依法對主債務人丙為訴訟…",1789445444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