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0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05",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5,"single","未設分公司之 A 公司有自然人董事 5 人，自然人監察人 2 人，經理人 3 人，持股過半之股東 1 人，持股 15%之股東 2 人，持股 5%之股東 2 人，持股 1%之股東 1 人。依據內部人資訊申報之規定，有多少人應申報其持股等資訊？",{"A":16,"B":17,"C":18,"D":19},"11 人","13 人","15 人","16 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證券交易法內部人持股申報義務的主體範圍與持股門檻的計算。\n【正解理由】《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依此逐一清點：董事 5 人、監察人 2 人、經理人 3 人，因身分而列入者共 10 人；股東部分以持股是否超過百分之十為準，持股過半之股東 1 人與持股 15% 之股東 2 人已經超過，持股 5% 之 2 人與持股 1% 之 1 人則否。10 人加 3 人合計 13 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若只計入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持股過半之股東 1 人會得到 11 人，然持股 15% 之 2 人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亦已超過門檻。\n(B) 13 人的組成是董事 5 人、監察人 2 人、經理人 3 人與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3 人，與《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之主體相合，本選項正確。\n(C) 若把持股 5% 之 2 名股東一併計入會得到 15 人，然該 2 人並未超過《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之百分之十。\n(D) 若再把持股 1% 之股東計入會得到 16 人，該股東同樣未超過《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門檻。\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司須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本題既以內部人資訊申報為問，A 公司即屬之；要件二，因身分而生之申報義務人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本題分別為 5 人、2 人、3 人，不問其持股多寡；要件三，因持股而生之申報義務人以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為門檻，持股過半者與持股 15% 者該當，持股 5% 者與持股 1% 者不該當；要件四，題幹所稱未設分公司不影響本條之計算。合計 13 人。\n【記憶點】內部人名單先數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這三種身分，再回頭看股東的持股有沒有超過百分之十。","《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的申報是兩段式的，本題問的是第一段的主體認定。\n第一段是初次申報，見於《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二段是變動申報，《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兩段的義務主體是同一批人，差別在時點與頻率。此外，《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4 項另就股票經設定質權者，課予出質人通知公司、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義務，可見本條的設計是讓內部人的持股狀態隨時透明。\n要件拆解上，主體可以分成兩組。第一組是身分主體，包括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他們因職務而當然列入，持股多寡在所不問；本題的董事 5 人、監察人 2 人、經理人 3 人都屬這一組。第二組是持股主體，門檻設在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本題把持股過半、15%、5%、1% 四種比例並列，就是要考生逐一比對這條門檻。持股過半者與持股 15% 者已經超過，持股 5% 與 1% 者則否。題幹另外寫了未設分公司，那是與本條無關的干擾資訊。\n持股的計算另有一層擴張，考生常常漏掉。《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而《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本題各股東的持股都是以本人名義單獨計算，不生合併計算的問題，但只要題幹加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持股，答案就會跟著改變。\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定短線交易歸入權的主體，同樣寫成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主體的描述與第 25 條第 1 項相近，而兩者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一個是申報與公告的義務，一個是公司對已實現利益的歸入請求權。命題者很常把兩條的效果對調，判斷時應回到條文各自的法律效果去分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04",4,"為因應國際化，公司法導入公司外文名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06",6,"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03",3,"A 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股東，其中甲為董事長、乙為董事。A 有限公司擬承…",{"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07",7,"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與 Y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擬進行合併，…",{"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02",2,"甲為 A 上市公司董事長，因經常未進公司處理公務致其他董事不滿，而有解任甲之職務的聲…",{"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08",8,"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及戊等 5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37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