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0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08",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8,"single","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及戊等 5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由甲、乙、丙擔任董事，若經營策略上擬採用合併方式擴大規模，下列關於其合併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公司僅得與其他有限公司合併","A 公司若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其存續或新設公司得為 A 公司","A 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合併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A 公司合併，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有限公司合併之決議門檻，以及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公司的種類。\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A 公司為有限公司，其合併之決議即以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門檻，甲、乙、丙、丁、戊五名股東之表決權依此計算。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316-1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該項既已設想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之情形，A 公司自非不得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本選項錯誤。\n(B) 依《公司法》第 316-1 條第 1 項，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之種類已由該項定住，A 公司不得為存續或新設公司，本選項錯誤。\n(C) A 公司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置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並未設置董事會這個會議體，本選項所稱召開董事會與設置特別委員會之前置程序，於有限公司無所附麗。\n(D) 依《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有限公司之合併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合併之一方須為有限公司，A 公司是；要件二，決議門檻依《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為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要件三，合併他方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之種類依《公司法》第 316-1 條第 1 項定之；要件四，有限公司之執行機關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為董事，並無董事會決議與特別委員會之程序。四者對照後，(D) 與條文相合。\n【記憶點】有限公司要合併，先看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門檻，再看合併對象決定存續公司是哪一種公司。","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合併這件事上，決議門檻、存續公司的種類與內部機關都不相同，本題把三者一次問完。\n決議門檻這一層，《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把變更章程、合併與解散三件大事並列，一律以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門檻。與之並列，《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走的是出席數加表決權數的兩段式門檻。兩條的數字裡都有三分之二，位置卻不一樣：有限公司的三分之二算的是同意的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分之二算的是出席的股份總數。這是命題者最常設陷的地方。\n存續公司的種類這一層，《公司法》第 316-1 條第 1 項一方面確認了有限公司得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一方面把存續或新設公司的種類定住。選項 (A) 與 (B) 各自誤讀了這一項的一半：(A) 誤讀成有限公司只能找同種類的公司合併，(B) 誤讀成有限公司可以當存續公司。《公司法》第 316-1 條第 2 項另就分割設有相同的限制。\n機關這一層，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置董事一人至三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本題的甲、乙、丙即是。有限公司裡沒有董事會這個會議體，選項 (C) 所稱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合併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在有限公司裡找不到可以承接的機關。\n程序的其餘部分則靠準用。《公司法》第 113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有限公司合併時關於編造表冊、通知及公告債權人並給予異議期間等程序，就是循這一項接到無限公司那一套上去的（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司法》相關規定）。同一考點常見的其他考法，是把出資額換算成表決權來問三分之二是否達成，或是把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對調。\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07",7,"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與 Y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擬進行合併，…",{"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09",9,"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擬向法院聲請重整，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06",6,"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10",10,"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公司，今有創投基金 B…",{"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05",5,"未設分公司之 A 公司有自然人董事 5 人，自然人監察人 2 人，經理人 3 人，持…",{"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11",11,"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原設有董事 5 人，於本年度之股東常會變更章程將董…",[],{"id":48,"number":49,"stem":73},"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與 Y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id":52,"number":53,"stem":75},"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擬向法院…",70,178944544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