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1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11",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11,"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原設有董事 5 人，於本年度之股東常會變更章程將董事減為2 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此違反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3 人之規定","僅一人公司之董事人數可少於 3 人","A 公司之董事會職權由董事個別行使","A 公司已無董事會","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不設董事會，以及置董事二人時董事會職權的行使方式。\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東常會變更章程將董事減為 2 人，正是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而置董事二人之情形，公司因此已無董事會這個機關。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所定董事不得少於三人，是設有董事會時的人數要求，同法第 192 條第 2 項另開了不設董事會而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之路，本選項把第 1 項當成沒有例外的規定。\n(B) 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得不設董事會而置董事一人或二人者，是依章程規定為之的公司，與公司是不是一人公司無關。\n(C) 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而不是由董事各自單獨行使董事會職權，本選項錯誤。\n(D) A 公司依章程置董事二人，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即屬不設董事會之公司，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司須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題幹已明示；要件二，須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A 公司於股東常會變更章程；要件三，董事人數須為一人或二人，A 公司減為 2 人；要件四，人數為二人者，董事會職權之行使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準用董事會之規定。四者對照後，A 公司已無董事會。\n【記憶點】董事減到二人時，先問章程有沒有寫不設董事會，再問這兩人是用準用董事會的方式運作。","《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是原則與例外的關係，本題考的是例外那一邊怎麼運作。\n《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這是設有董事會時的組成要求，三人是一個會議體能形成多數決的最低人數。\n第 2 項則允許公司依章程不設董事會，並把不設董事會之後的運作分成兩種情形。置董事一人者，該董事就是董事長，董事會的職權由他一個人行使，並明文排除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則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兩者的差別在於：一人是取代，二人是準用。準用的意思是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與利害關係迴避等規定仍然適用，只是把它套在兩位董事身上，而不是讓兩人各自單獨行使職權。選項 (C) 把準用讀成個別行使，正是本題設下的主要陷阱。\n要件拆解上，例外的成立需要三個條件同時具備：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董事人數為一人或二人。本題 A 公司於股東常會變更章程，而章程之變更依《公司法》第 277 條第 2 項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題幹把這一段寫成既成事實，考生不必再去計算門檻。\n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192 條第 3 項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另定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把這兩項與第 192 條第 2 項並列可以看出，董事長的產生方式隨有無董事會而不同：有董事會的走互選，置董事一人的直接以其為董事長。\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公司改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或是把董事人數改成三人再問董事會的決議門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10",10,"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公司，今有創投基金 B…",{"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12",12,"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3 億…",{"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09",9,"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擬向法院聲請重整，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13",13,"X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甲，從事違法行為導致公司受損時，股東乙擬自行代表公司向甲提起訴…",{"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08",8,"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及戊等 5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14",1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56%，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id":48,"number":49,"stem":7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公司，今有…",{"id":52,"number":53,"stem":7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70,178944544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