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1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13",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13,"single","X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甲，從事違法行為導致公司受損時，股東乙擬自行代表公司向甲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股東乙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而監察人自該請求日起，30 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乙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乙須持有公司股份達 1 個月以上，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東乙為公司提起訴訟，裁判費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部分，得暫免徵收","股東乙為公司提起訴訟，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股東代表訴訟的持股要件與前置程序，以及裁判費與訴訟代理人之特別規定。\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該項所定之持股期間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股比例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本選項 (B) 寫成持有股份達 1 個月以上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期間與比例都與該項不同。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監察人自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該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本選項正確。\n(B)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本選項之期間與比例均與之不合，即為所選。\n(C)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3 項規定：「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本選項正確。\n(D)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原告須為股東，乙為 X 公司股東；要件二，須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此為《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之門檻；要件三，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並待三十日期間經過而監察人不起訴；要件四，起訴後之裁判費與訴訟代理人依同法第 214 條第 3 項與第 4 項另有優待。逐一比對後，(B) 的兩個數字都與第 1 項不同。\n【記憶點】股東代表訴訟的入場券是六個月加百分之一，先請監察人、等三十日，再由股東自己上場。","《公司法》第 214 條的設計是一條帶有前置程序的救濟管道，四個項次剛好對應四個階段。\n第一階段是資格。第 1 項把門檻設在繼續六個月以上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持股期間的要求在避免臨時買進股份專為興訟，持股比例的要求則在確保原告與公司利益有相當程度的連結。選項 (B) 把六個月改成 1 個月、把百分之一改成 3%，是把本條與其他條文的數字混在一起。\n第二階段是前置請求。同一項要求股東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這是因為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原則上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只是監察人不作為時的補充管道，並非與監察人平行的第一手權利。\n第三階段是自行起訴。《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三十日的等待期間、法院得命提供擔保，以及敗訴時股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三件事都寫在這一項裡。\n第四階段是訴訟上的協助。第 3 項就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的部分定為暫免徵收，第 4 項則允許法院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這兩項都是為了降低代表訴訟的門檻，讓小股東不至於因訴訟成本而卻步，選項 (C) 與 (D) 各自照抄其中一項。\n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200 條所定之解任之訴，門檻是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並須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公司法》第 213 條則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三條的數字與角色很容易互相污染，複習時把它們並排寫出來最有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12",12,"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3 億…",{"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14",1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56%，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11",11,"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原設有董事 5 人，於本年度之股東常會變更章程將董…",{"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15",15,"A 上市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75%，若 A 公司直接或間接使 B …",{"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10",10,"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公司，今有創投基金 B…",{"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16",16,"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並…",[],{"id":48,"number":49,"stem":7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id":52,"number":53,"stem":75},"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56%，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已發行有…",70,1789445444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