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1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16",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16,"single","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並指定其三子女丙、丁、戊為受益人，但未指定保險金分配比例。嗣後，丁故意將乙殺害。甲、丙、丁、戊各可請求多少保險金？",{"A":16,"B":17,"C":18,"D":19},"甲 0 元、丙 500 萬元、丁 0 元、戊 500 萬元","甲、丙、戊各得 1,000 萬元的三分之一，丁 0 元","甲 166.67 萬元、丙 333.33 萬元、丁 166.67 萬元、戊 333.33 萬元","甲、丙、丁、戊皆不得請求","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時受益權之喪失，以及要保人與受益人身分的分野。\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丁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乙，其受益權因而喪失。又《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得受領者為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甲雖為要保人卻未受指定，請求額同為 0 元。至於未指定分配比例時如何計算，《保險法》就此未設明文，實務上由仍具受益權之受益人平均受領，丙、戊各得 500 萬元。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丁依《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喪失受益權，甲依同法第 110 條第 1 項並非受指定之受益人，餘額由丙、戊平均受領，本選項正確。\n(B) 本選項讓甲以要保人身分分受保險金，然依《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得受領者為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n(C) 本選項讓丁仍分得保險金，與《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所定喪失受益權不合，且甲亦非受益人。\n(D) 《保險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本件丙、戊仍為受益人，並無無人受領之情形。\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為已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甲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丙丁戊為受益人；要件二，須有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事實，丁故意殺害乙；要件三，該受益人依《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喪失受益權；要件四，是否落入同法第 121 條第 2 項之無人受領，本件尚有丙、戊；要件五，甲未受指定為受益人。\n【記憶點】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時，先讓他退場，再看還有沒有其他受益人，最後才走到遺產那一步。","《保險法》第 121 條把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的情形依身分分別處理，本題只用到受益人那一半。\n第 1 項針對受益人，效果是喪失受益權。條文寫的是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可見既遂與未遂都在射程之內，只要有故意即足，過失致死則不與焉。丁故意將乙殺害，這一項直接適用，丁的請求額歸零。\n第 2 項處理喪失受益權之後的歸屬。它設下的前提是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效果才是把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本題受益人有三人，丁退場之後丙與戊仍在，前提並不成立，保險金不會轉為遺產，選項 (D) 說四人皆不得請求因而不正確。\n第 3 項則針對要保人。《保險法》第 121 條第 3 項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本題致死者是受益人丁而非要保人甲，這一項用不上，但它是同一條裡最常被拿來對照的部分：受益人故意致死的效果是喪失受益權，要保人故意致死的效果則是保險人免給付並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n要保人與受益人的分野是本題的第二個考點。依《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保險金額給付給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甲雖然是要保人並負擔保險費，卻沒有把自己列入受益人，因此不在受領之列。與此相關的還有《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該條把已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與被保險人的遺產切開，丙、戊所受領者因此不是乙的遺產，也不生繼承或特留分的問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受益人改成只有一人，這時丁一旦喪失受益權就會落入第 2 項而作為遺產；或是把行為人改成要保人，答案就要換到第 3 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15",15,"A 上市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75%，若 A 公司直接或間接使 B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17",17,"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 5 日內應通知保險人。其後甲之房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14",1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56%，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18",18,"A 營造商向保險公司投保營造綜合保險，該定型化保險契約內訂有下列條款：「條款 X：本…",{"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13",13,"X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甲，從事違法行為導致公司受損時，股東乙擬自行代表公司向甲提起訴…",{"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19",19,"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承保期間，該房屋因鄰居失火而…",[],{"id":48,"number":49,"stem":73},"A 上市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75%，若 A 公司直接或…",{"id":52,"number":53,"stem":75},"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 5 日內應通知保險人。…",70,1789445444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