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2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20",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20,"single","甲以其所有之汽車投保車體險及竊盜險，保單上載明：「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 48 小時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下列關於該條款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有效，但關於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不生效力","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不生效力，但關於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有效","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均不生效力","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均為有效","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契約自訂通知期限之效力，以及以違反通知義務為由約定不負賠償責任之效力。\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58 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該條保留了契約另有訂定，保單載明 48 小時內通知即屬之，這一半有效。至於效果，《保險法》第 63 條所定者為對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保單卻約定不負賠償責任，等於免除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給付義務。《保險法》第 54-1 條柱句規定：「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該條所列各款中，一款為：「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後半段之約定因而不生效力。故選 A。\n【逐項排除】\n(A) 48 小時之約定為《保險法》第 58 條所許之另行約定而有效，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則落入同法第 54-1 條所列之情事，本選項正確。\n(B) 48 小時之約定與《保險法》第 58 條所保留之契約另有訂定相合，本選項稱其不生效力並不正確。\n(C) 本選項把 48 小時之約定一併認為不生效力，與《保險法》第 58 條容許契約另有訂定不合。\n(D) 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免除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63 條所應承受之效果，落入同法第 54-1 條之情事，本選項認為均有效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之汽車投保車體險與竊盜險，屬財產保險；要件二，通知期限依《保險法》第 58 條得由契約另訂，48 小時之約定合於該條；要件三，違反之效果依《保險法》第 63 條為賠償保險人所受之損失；要件四，保單改成不負賠償責任，依《保險法》第 54-1 條於顯失公平時無效。\n【記憶點】約定通知期限這一半可以自由，約定違反後果那一半要回到《保險法》第 63 條與第 54-1 條檢驗。","本題的保單條款其實包含兩個獨立的約定，官方答案把它們拆開來評價，這正是解題的關鍵。\n第一個約定是期限。《保險法》第 58 條所定的五日並不是不可變動的，條文自己保留了本法另有規定與契約另有訂定兩個出口。汽車保險的實務上，事故現場的保全與查證需要即時進行，把通知期限縮短為 48 小時有其正當性，這樣的約定落在條文所保留的空間之內，因此有效。\n第二個約定是效果。《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立法者對逾期通知所設的效果是損害賠償，而且賠償範圍限縮在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保單把效果改寫成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等於讓被保險人因為遲了幾個小時通知，就喪失全部保險金請求權，這與《保險法》第 63 條所設的比例關係相去甚遠。\n《保險法》第 54-1 條就是處理這種落差的條文。該條逐款列出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以及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等情事，並以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為要件，效果是該部分之約定無效。要注意條文寫的是該部分之約定無效，而不是整份契約無效，這正是本題把保單條款切成兩半處理的條文依據。\n把兩個層次合起來看：期限的約定是條文自己允許的變動，效果的約定則是把法定效果整個換掉。選項 (B) 與 (C) 誤把期限的約定也一併否定，選項 (D) 則把兩者都放行，只有 (A) 分別給了正確的評價。\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 48 小時改成更不合理的期間再問期限本身的效力，或是把條款改寫成逾期通知者保險金減半，讓考生判斷減半是否也落入《保險法》第 54-1 條所列之情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19",19,"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承保期間，該房屋因鄰居失火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21",21,"下列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18",18,"A 營造商向保險公司投保營造綜合保險，該定型化保險契約內訂有下列條款：「條款 X：本…",{"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22",22,"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甲在保險期間罹患重大疾病，並於 3 月 21 …",{"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17",17,"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 5 日內應通知保險人。其後甲之房屋…",{"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23",23,"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如欲行使終止權，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id":48,"number":49,"stem":73},"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承保期間，該房屋…",{"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44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