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2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21",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21,"single","下列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保險人得以訴訟方式請求","為防止道德危險，受益人未經要保人同意不得代要保人繳保險費","保險契約得約定保費到期未付者，得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人壽保險因屬長期保險，故保險費皆為分期交付","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人壽保險保險費之交付方式、由第三人代繳，以及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四個選項各對應《保險法》一個條文。\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16 條第 8 項規定：「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該項所規範者，正是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之情形；既然法律就此種約定之後果加以規定，可知此種墊繳約定為法所容許，選項 C 之敘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人不得起訴請求交付保險費，本選項與該項所載相反。\n(B) 《保險法》第 115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受益人為利害關係人，代繳並未以要保人同意為要件，本選項所加之要件在該條中沒有對應文字。\n(C) 與《保險法》第 116 條第 8 項所規範之墊繳約定相符，為正確選項。\n(D) 《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該條並列一次交付與分期交付兩種方式，人壽保險亦得約定一次交付，本選項之敘述過寬。\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契約有墊繳之約定；要件二是保單已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墊繳。兩者齊備，保費到期未付即由保險人墊繳而契約續存；墊繳本息一旦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才準用《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至第 6 項之規定。\n【記憶點】保險費不能起訴請求，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代繳，墊繳則靠契約約定加上保單價值準備金撐住契約效力。","一、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116 條第 8 項規定：「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拆開來看有三個要件：其一，契約須有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之約定；其二，須實際發生墊繳而累積本息；其三，須墊繳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齊備，效力停止與復效申請才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所準用的這幾項並不是全部在講停效與復效，其中同法第 116 條第 6 項規定：「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講的是保險人的終止權，讀者引用準用範圍時宜以原文為準。條文之所以要作這樣的準用，正是因為在墊繳本息尚未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前，契約並不因保費未付而停效，這就是本題選項 C 所描述的機制。\n\n二、與停效條文並列對照。同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該項本身即設有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之保留，墊繳約定正是這種另有訂定之典型。兩項並列可以看出，人壽保險處理保費未付的方式是層層遞進的：先有催告與三十日寬限，再有停效與復效，同法第 117 條第 2 項之減額則自帶三個前提：契約須屬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而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須「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且須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三者齊備，保險人始「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而契約終止、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尚有同法第 116 條第 7 項之返還。\n\n三、易混淆條文並列。同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保單借款與保費墊繳都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財源，但兩者發動之人不同：借款由要保人主動申請，墊繳則依契約約定由保險人為之。考題常把兩者對調，讀者宜把兩條的主體記牢。\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見的考法還有三種：以催告是否合法送達為爭點，對應同法第 116 條第 2 項的送達與交付地點；以復效申請期限為爭點，對應同條第 3 項至第 5 項；以保險費得否訴請交付為爭點，對應同法第 117 條第 1 項。四個方向都是條文字面題，逐條讀過即可作答。\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20",20,"甲以其所有之汽車投保車體險及竊盜險，保單上載明：「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 48 小時…",{"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22",22,"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甲在保險期間罹患重大疾病，並於 3 月 21 …",{"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19",19,"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承保期間，該房屋因鄰居失火而…",{"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23",23,"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如欲行使終止權，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18",18,"A 營造商向保險公司投保營造綜合保險，該定型化保險契約內訂有下列條款：「條款 X：本…",{"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24",24,"下列何者非屬定額給付保險之範圍？",[],{"id":48,"number":49,"stem":73},"甲以其所有之汽車投保車體險及竊盜險，保單上載明：「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id":52,"number":53,"stem":75},"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甲在保險期間罹患重大疾病，並於 3…",70,1789445444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