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2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22",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22,"single","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甲在保險期間罹患重大疾病，並於 3 月 21 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理賠，惟未附理賠申請書所要求之病歷，保險公司於 3 月 25 日通知甲補件，甲於 3 月 28 日始將病歷資料寄出，3 月 31 日送達保險公司，但理賠人員於 4 月 5 日才實際收到甲之病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若保險契約無約定期限，保險公司須於交齊證明文件後 15 日內為保險給付","甲交齊證明文件之時間為 3 月 31 日","保險公司於 4 月 20 日為保險給付，甲尚不得請求遲延利息","保險公司之給付若有遲延，遲延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十","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第 34 條所定之給付期限與遲延利息，本題要選出敘述錯誤者。\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本題契約無約定期限，應依該項後段之十五日計算；該十五日逐字繫於接到通知。甲於 3 月 21 日提出申請，末日為 4 月 5 日；縱改自 3 月 31 日文件交齊起算，末日亦僅 4 月 15 日。保險公司遲至 4 月 20 日始為給付，兩種算法下都已逾期，甲得依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請求遲延利息。選項 C 稱甲尚不得請求遲延利息，與此不符，是本題唯一錯誤之敘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之十五日起算於交齊證明文件。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前段寫「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後段則就無約定期限者定「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本選項是把前段之交齊要件與後段之日數合併敘述，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n(B) 病歷送達保險公司即到達保險人支配範圍，理賠人員內部收件之日不影響交齊，故 3 月 31 日之認定正確。\n(C) 兩種起算方式之末日分別為 4 月 5 日與 4 月 15 日，4 月 20 日之給付均已逾期，即為本題答案。\n(D) 《保險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年利一分即年息百分之十，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契約有無約定給付期限：無，故適用十五日。要件二，起算事件何時發生：3 月 21 日接到通知，3 月 31 日文件交齊。要件三，給付是否逾期：4 月 20 日已逾 4 月 5 日，亦逾 4 月 15 日。要件四，是否可歸責於保險人：本題無不可歸責之事由。四者齊備即生遲延利息。\n【記憶點】沒有約定期限就是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逾期，代價是年利一分。","一、要件拆解與時點認定。《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把保險給付的時間分成兩層，而兩層的起算事件在條文裡並不相同：前段是「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後段則逐字寫「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後段所寫的是「接到通知」，不是「交齊證明文件」，兩者是兩個不同的事件。就本題而言，兩個起算點指向同一個結論：以 3 月 21 日之申請通知起算，末日為 4 月 5 日；以 3 月 31 日文件交齊起算，末日為 4 月 15 日，保險公司 4 月 20 日之給付在兩種算法下都已逾期。本題的設計就是要考生分辨三個容易混淆的日期：3 月 21 日是提出申請之日，但病歷未附而文件未齊；3 月 31 日是病歷送達保險公司之日，文件於此時交齊；4 月 5 日只是理賠人員實際收到之日，屬保險公司內部流程，不能作為起算點。以送達保險人為準，而非以承辦人閱覽為準，是本條在實務上最常出現的爭點。\n\n二、遲延利息的性質。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定之年利一分，是法律直接規定的遲延利息利率，並以保險人有可歸責之事由為要件。這一點與一般金錢債務之法定遲延利息計算方式不同，考題常以年息百分之十與年息百分之五對比出題，讀者宜把年利一分換算成年息百分之十記住。\n\n三、易混淆條文並列。《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該條處理的是金額有爭議時之部分先行給付，與本條處理的是全部給付之期限；細則該條的十五日逐字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算，《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後段的十五日則自「接到通知」起算，日數相同而起算之事件寫法不同，宜並列記憶而不宜互相取代。\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還常搭配《保險法》第 65 條之消滅時效出題，問請求權自何時起算；也常以契約另定較長給付期限是否有效為爭點，此時要一併考慮《保險法》第 54-1 條關於顯失公平之約定無效的規定。命題者亦偏好把交齊文件之日設計成假日或設計成分次補件，測驗考生是否會把補件完成之日認定為交齊之日。\n\n五、本題的分辨點。(A)、(C)、(D) 三項可由《保險法》第 34 條兩項的字面定案；(B) 所問之交齊時點如何認定，則要靠前述以送達保險人為準的判斷，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所幸不論自接到通知或自文件交齊起算，4 月 20 日之給付都已逾期，本題不因這一層判斷而改變答案。\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21",21,"下列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23",23,"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如欲行使終止權，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20",20,"甲以其所有之汽車投保車體險及竊盜險，保單上載明：「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 48 小時…",{"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24",24,"下列何者非屬定額給付保險之範圍？",{"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19",19,"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承保期間，該房屋因鄰居失火而…",{"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25",25,"甲以其所有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由被保險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44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