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23",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23,"single","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如欲行使終止權，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A":16,"B":17,"C":18,"D":19},"10 日","15 日","20 日","30 日","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之契約終止權，以及保險人行使終止權應遵守之預告期間，規定在《保險法》第 82 條。\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本題問的正是保險人行使終止權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該項所定之日數為十五日，選項 B 與之相符，故選 B。《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可知部分損失時契約並非當然消滅，而是賦予雙方終止權，保險人一方行使時另受第 3 項預告期間之拘束。\n【逐項排除】\n(A) 十日之期間在《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所定之日數以外，與該項不符。\n(B) 與《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所定之十五日相符，為正確選項。\n(C) 二十日之期間與《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所載之日數不同。\n(D) 三十日之期間與《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所載之日數不同；三十日在《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是催告後之停效期間，並非本條之預告期間，兩者不可互換。\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而非全部損失，本題設定即為部分損失。要件二，行使終止權之人為保險人而非要保人，故須遵守預告期間。要件三，通知須於終止生效前十五日到達要保人。三者齊備，終止始生效力。\n【記憶點】部分損失雙方都可以終止，但保險人要終止，得先給要保人十五日的預告。","一、條文結構拆解。《保險法》第 82 條共四項，構成一組完整的部分損失處理規則。第 1 項賦予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終止權，並處理未損失部分保險費之返還；《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為終止權設下一個月的除斥期間；第 3 項為保險人單方所設之十五日預告期間；《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處理雙方都不終止時之餘額責任。四項合起來看，立法是把部分損失後的三條路都寫出來：要保人終止、保險人終止、雙方都不終止。\n\n二、本題的陷阱位置。命題者把四個選項全部設成日數，而《保險法》裡與部分損失相鄰的日數並不只有一個：同條第 2 項是一個月的除斥期間，同法第 116 條第 1 項是催告到達後三十日之停效期間，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是給付賠償金額之十五日。考生若只記得有一個十五日而不記得它掛在哪一項，很容易在同條第 2 項的一個月與第 3 項的十五日之間搖擺。正確的作法是把主體與效果一起記：終止權的行使期間屬於要保人與保險人雙方，預告期間則只加在保險人身上。\n\n三、易混淆條文並列。《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該條寫的是契約當然終止，而《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寫的是雙方取得終止權。兩條一為當然終止、一為得終止，並列閱讀可以看出立法者是依損失範圍決定契約命運。\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除了考日數之外，還常考三個方向：其一，終止後未損失部分保險費是否返還，答案在第 1 項後段；其二，終止權何時消滅，答案在第 2 項；其三，雙方均不終止時保險人以後的責任範圍，答案在第 4 項的保險金額餘額。此外，部分損失後保險金額是否自動回復原額，也是常見的比較題，條文採取的是餘額責任而非自動回復。\n\n五、作答提醒。本題屬純條文字面題，四個選項只有日數不同，讀到第 3 項即可定案，不需要援引實務見解。\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22",22,"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甲在保險期間罹患重大疾病，並於 3 月 21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24",24,"下列何者非屬定額給付保險之範圍？",{"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21",21,"下列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25",25,"甲以其所有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由被保險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20",20,"甲以其所有之汽車投保車體險及竊盜險，保單上載明：「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 48 小時…",{"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26",26,"甲冒用乙之名義簽發 1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 A 公司，以清償對 A 公司之貨款，A…",[],{"id":48,"number":49,"stem":7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甲在保險期間罹患重大疾病，並於 3…",{"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44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