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2-024",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24,"single","下列何者非屬定額給付保險之範圍？",{"A":16,"B":17,"C":18,"D":19},"實支實付型之醫療保險","人壽保險（信用壽險除外）","年金保險","殘廢保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人身保險中定額給付與損害填補兩種給付型態之區別，題目要選出不屬於定額給付保險範圍者。\n【正解理由】定額給付保險，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依契約所定金額給付，不以被保險人實際受有多少損失為準。《保險法》第 101 條規定：「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 135-1 條規定：「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兩條都把給付綁在契約所定之金額上。相對地，實支實付型之醫療保險以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為給付上限，回到《保險法》第 1 條第 1 項所稱之損害填補，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實支實付型之醫療保險以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核給，給付金額隨實際損失浮動，不屬定額給付，為本題答案。\n(B) 人壽保險依《保險法》第 101 條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屬定額給付。\n(C) 年金保險依《保險法》第 135-1 條係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屬定額給付。\n(D) 殘廢保險所保障者為身體機能之減損，《保險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該項所定之給付為保險金額，不隨實際支出浮動，屬定額給付。\n【涵攝步驟】要件一，給付金額由何者決定：契約事先約定者為定額給付，實際損失決定者為損害填補。要件二，人壽保險（《保險法》第 101 條）、年金保險（第 135-1 條）、傷害保險（第 131 條第 1 項）的給付額度都繫於保險金額或契約所定之一定金額，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則憑單據核付，落在損害填補一側。\n【記憶點】條文把給付綁在保險金額或契約所定金額的，是定額給付；要拿單據來核實支付的，是損害填補。","一、兩種給付型態的法律基礎。《保險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這是損害填補的原始定義。但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與身體，並無市價可資估計，於是法律在人身保險各節改用另一種寫法：《保險法》第 101 條寫的是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同法第 135-1 條寫的是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同法第 125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則只寫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四條的用語並不一致：依照契約四字不見於同法第 125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給付客體寫成一定金額的則只有同法第 135-1 條；但四條的共同點是把給付額度綁在保險金額或契約所定之金額上，而不是綁在被保險人實際受有之損害上。定額給付與損害填補之分，就是從這一點與同法第 1 條第 1 項損害賠償定義的差異長出來的。\n\n二、醫療保險為何會分成兩型。醫療保險在《保險法》的體系位置屬健康保險。同法第 125 條第 1 項規定：「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條文本身並未強制採取何種給付方式，因此實務上發展出兩種商品：日額型按住院日數乘以約定日額給付，屬定額給付；實支實付型則憑醫療費用收據在限額內核實給付，回到損害填補的邏輯，並因此衍生複保險與比例分攤的爭議。本題把實支實付型單獨挑出來，考的正是同一種保險可能分屬兩種給付型態。\n\n三、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定額給付與損害填補這組概念，《保險法》並未以條文明白定義，而是由學說與實務從各節的給付用語歸納而來；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規定，更是釋字與最高法院見解長期爭論的題目。因此本題雖然可以靠條文用語推得方向，最終的分類仍帶有解釋成分，作答時應以四個選項的相對關係定案，而非期待在條文裡找到實支實付四個字。\n\n四、版本上的一個細節。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保險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用之語已是失能，而選項 (D) 仍沿用殘廢一語，這是修法後用語變更而考題文字未同步的常見情形，作答時應以其所指之身體機能減損保障來理解，不必因用語不同而排除該選項。\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相同概念還會以下列方式出現：問人身保險有無代位權，答案繫於定額給付性質；問傷害保險可否複保險；問人壽保險是否適用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之比例分攤。掌握給付型態的分類，這些延伸題都能一併處理。\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2-023",23,"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如欲行使終止權，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2-025",25,"甲以其所有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由被保險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2-022",22,"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甲在保險期間罹患重大疾病，並於 3 月 21 …",{"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2-026",26,"甲冒用乙之名義簽發 1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 A 公司，以清償對 A 公司之貨款，A…",{"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2-021",21,"下列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8-s0202-027",27,"甲簽發匯票一張交付給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整，惟乙收受匯票後將票面金額更改為…",[],{"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75},"甲以其所有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70,1789445444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