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9},["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2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3,"prev":74,"next":76,"paperCount":7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202-026",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26,"single","甲冒用乙之名義簽發 1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 A 公司，以清償對 A 公司之貨款，A 公司董事長丙於本票背面加蓋公司章，並於公司章下緊接處加蓋其私章後將本票交付丁，以購買公司所需之辦公物品，丁於到期日對甲、乙、A 公司及丙請求支付票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乙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A 公司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A 公司及董事長丙均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偽造之下被偽造人與偽造人的票據責任，以及公司負責人在票背蓋公司章並緊接蓋私章時，責任落在公司還是該負責人。\n【正解理由】本票之票據責任以在票上簽名為前提，《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乙並未在票上簽名而是名義遭甲冒用，甲則未在票上留下自己的簽名，兩人都沒有票上的有效簽名。至於 A 公司部分，《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丙為 A 公司董事長，在票背蓋用公司章並於其下緊接處加蓋私章，依實務見解是以代表人身分為公司背書，效力歸於 A 公司。丁得對背書人 A 公司請求支付票款，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票上並無甲自己的簽名，甲不因此負本票之票據責任；其應負者為票據偽造所生之民刑事責任，不在本題所問之票款範圍內。\n(B) 乙的名義是被冒用的，乙既未親自簽名亦未授權他人代簽，依實務見解被偽造人不負票據責任，故乙不必支付票款。\n(C) A 公司經其董事長丙為背書，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前段所定之對外代表關係，該背書之法律效果歸屬於 A 公司，A 公司應負背書人之責任，為正確選項。\n(D) 丙在公司章下緊接處加蓋私章，依實務見解是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思，而非另以自己名義背書；本選項把責任同時加在 A 公司與丙身上，與該見解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上的有效簽名為何：A 公司之公司章與丙之私章。要件二，該簽名歸屬於誰：依代表關係歸於 A 公司。要件三，甲、乙有無有效之票據行為：都沒有。\n【記憶點】票據責任跟著票面上的有效簽名走；公司章加上緊接的私章，是公司在背書，不是董事長個人在背書。","一、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發票人之簽名是本票成立的核心，而票據責任的歸屬也就跟著票面上的簽名走。本題甲冒用乙之名義簽發，票面呈現的是乙的名義：乙沒有做過票據行為，甲做了行為卻沒有在票上留下自己的名義。這種名義與行為分離的情形，就是票據偽造。\n\n二、偽造與無權代理的並列。《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該項處理的是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簽名的情形，票面上看得到行為人自己的名字與代理意旨，法律因此讓他自負責任。本題甲逕以乙之名義簽發，票面上沒有任何代理的表示，也沒有甲自己的名字，形狀與該項所描述的並不相同。兩種情形的分辨點在於票面上有沒有出現行為人自己的名義，這是票據法初學者最常混淆的一組概念。\n\n三、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被偽造人不負票據責任、偽造人不負票據上責任而僅負民刑事責任，以及公司負責人於公司章下緊接加蓋私章之效力，這三個結論都是由實務見解與通說長期累積而成，並非任何一條的字面所能直接讀出。就公司代表這一層，《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提供了代表權的依據，但公司章與私章併蓋究竟表示代表公司或表示個人共同負責，仍須依實務見解判斷。\n\n四、本票準用背書之規定。《票據法》第 124 條規定：「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匯票關於背書的規定經由該條進入本票，A 公司之背書人責任即由此而來。\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組事實常見的變形有三：把丙的私章蓋在與公司章分離的位置，此時是否成立共同背書；把冒用改成有權代理而未載明本人，此時回到代理形式的問題；把執票人改為惡意取得，此時再疊上票據抗辯。掌握簽名歸屬這條主線，各種變形都能拆解。\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9,40,41,42,43,44],"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9,53,57,61,65,69],{"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202-025",25,"甲以其所有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由被保險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202-027",27,"甲簽發匯票一張交付給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整，惟乙收受匯票後將票面金額更改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202-024",24,"下列何者非屬定額給付保險之範圍？",{"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202-028",28,"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之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甲簽發本票時不慎…",{"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202-023",23,"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如欲行使終止權，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id":70,"number":71,"year":6,"stem":72},"law-108-s0202-029",29,"甲簽發一紙以 B 為付款人，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匯票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於匯票…",[],{"id":50,"number":51,"stem":75},"甲以其所有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id":54,"number":55,"stem":77},"甲簽發匯票一張交付給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整，惟乙收受匯票後將票…",70,1789445444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