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2-027",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27,"single","甲簽發匯票一張交付給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整，惟乙收受匯票後將票面金額更改為新臺幣10 萬元後，再轉讓予丙。丙收受後將金額改為新臺幣 2 萬元後再轉讓予丁。試問若外觀上看不出塗改金額的痕跡，丁向甲主張追索時，得向甲主張多少金額？",{"A":16,"B":17,"C":18,"D":19},"新臺幣 1 萬元","新臺幣 10 萬元","新臺幣 2 萬元","新臺幣 0 元","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匯票金額遭變造後，各簽名人責任如何分配；本題問的是簽名在變造之前的發票人甲，應負多少金額。\n【正解理由】票據金額是不得由原記載人事後改寫的事項。《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乙、丙先後把票面金額改為 10 萬元、再改為 2 萬元，屬無權更改票據文義的變造，而非合法改寫。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票據法》定有明文。甲在票載金額為 1 萬元時簽發並交付予乙，簽名在兩次變造之前，依原有文義負責，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之簽名在變造之前，依原有文義即新臺幣 1 萬元負責，為正確選項。\n(B) 新臺幣 10 萬元是乙變造後的票面金額，該金額拘束的是乙以及在該次變造之後才簽名的人，不能用來要求簽名在先的甲。\n(C) 新臺幣 2 萬元是丙第二次變造後的票面金額，同樣不能回過頭來加重簽名在先的甲之責任。\n(D) 金額遭變造並不使票據歸於無效。《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所定之無效事由是欠缺應記載事項，本票據金額欄始終有記載，甲仍應依其簽名時之文義負責，本選項所稱之新臺幣 0 元並無依據。\n【涵攝步驟】要件一，金額有無被無權更改：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金額不在得改寫之列，故屬變造。要件二，甲之簽名在變造前或後：在前。要件三，甲之責任文義：原有文義 1 萬元。\n【記憶點】變造題先問簽名在前還是在後，在前的看原來的字，在後的看改過的字。","一、變造與改寫的界線。《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這一項同時劃出三條線：能改的人是原記載人，能改的時間是交付前，能改的事項不包含金額。本題乙、丙都不是原記載人，更改也發生在交付之後，更改的又正好是被排除在外的金額，三條線同時越過，所以是變造而不是改寫。金額之所以被單獨排除，是因為金額是票據債務的核心內容，一旦容許事後改寫，票據的流通性就失去基礎。\n\n二、責任分配的判準是簽名時點。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票據法》定有明文。依此原則，本題三個人的位置很清楚：甲在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時簽發，責任停在 1 萬元；乙在把金額改成 10 萬元之後背書，其責任隨其自己所造成的文義；丙再改成 2 萬元後背書，其責任又隨第二次的文義。丁作為最後之執票人，對不同的前手可以主張的金額並不相同，這正是本題把三個金額全部列成選項的用意。\n\n三、外觀看不出塗改痕跡的意義。題目特別交代外觀上看不出塗改金額的痕跡，這句話排除的是票據因記載不明而無效的可能，也排除了執票人明知變造的情形。丁因此是善意取得已具備應記載事項之票據的執票人。《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該項處理的是欠缺應記載事項的情形，與本題的變造分屬兩事，並列閱讀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善意執票人的保護是分項處理而不是一體適用。\n\n四、追索金額的範圍。《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 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 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該項第 1 款所稱之匯票金額，對簽名在變造前的債務人而言，即為變造前的原有金額。\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變造常與偽造、塗銷併考：偽造處理的是簽名不真正，變造處理的是簽名以外之記載被更改，塗銷處理的是記載被去除。三者的判準各自不同，作答時先確定被動到的是哪一個部分，再選對應的條文。\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2-026",26,"甲冒用乙之名義簽發 1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 A 公司，以清償對 A 公司之貨款，A…",{"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2-028",28,"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之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甲簽發本票時不慎…",{"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2-025",25,"甲以其所有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由被保險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2-029",29,"甲簽發一紙以 B 為付款人，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匯票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於匯票…",{"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2-024",24,"下列何者非屬定額給付保險之範圍？",{"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8-s0202-030",30,"匯票經執票人提示承兌而被付款人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stem":74},"甲冒用乙之名義簽發 1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 A 公司，以清償對 A 公…",{"id":53,"number":54,"stem":76},"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之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甲簽…",70,1789445444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