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30",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30,"single","匯票經執票人提示承兌而被付款人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執票人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後 5 日內作成拒絕證書","如執票人不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則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如執票人允許延期承兌，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 5 日內作成拒絕證書","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匯票提示承兌遭拒之後，拒絕承兌證書應於何時作成，以及作成拒絕承兌證書之後的效果。\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該項把拒絕承兌證書的作成期間綁在提示承兌期限之內，而不是另外從拒絕之日起算一段期間。本題匯票經執票人提示承兌而被付款人拒絕，執票人若要保全對前手的追索權，即應在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拒絕承兌證書，選項 A 與該項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與《票據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定之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相符，為正確選項。\n(B) 《票據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該項五日的起算對象是拒絕付款證書，本選項把它移植到拒絕承兌證書，張冠李戴。\n(C) 《票據法》第 88 條規定：「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該條的方向是作成之後可以省略付款提示，本選項卻寫成不作成就不得為付款提示，方向相反。\n(D) 本選項把延期的對象寫成承兌。《票據法》第 87 條第 2 項但書所稱之延期是延期付款；至於承兌之延期，《票據法》第 48 條規定：「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三日為限。」處理的是付款人請求延期承兌的期間，與作成拒絕證書的期間是兩件事。\n【涵攝步驟】要件一，被拒絕的是承兌還是付款：本題是承兌。要件二，對應的證書為何：拒絕承兌證書。要件三，作成期間如何計算：依《票據法》第 87 條第 1 項，落在提示承兌期限之內。三步套完即得選項 A。\n【記憶點】拒絕承兌證書看提示承兌期限，拒絕付款證書才是拒絕日起算五日。","一、兩種拒絕證書的期間各有起算方式。《票據法》第 87 條把拒絕證書分成兩項處理。第 1 項的拒絕承兌證書，期間綁在提示承兌期限之內，理由是承兌提示本身就有期限，證書作為該次提示結果的證明，自然應在同一段期間內完成。第 2 項的拒絕付款證書，則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並在但書處理允許延期付款的情形。一個看期限、一個看日數，是本條最容易被混淆的地方，本題的選項 (B) 正是拿第 2 項的五日去套第 1 項。\n\n二、提示承兌期限從何而來。《票據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票據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另外《票據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除見票即付之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得指定其期限。」提示承兌的期限因此可能來自法定，也可能來自票上記載。《票據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稱之提示承兌期限，指的就是這一組規定所確定的期間。\n\n三、作成拒絕承兌證書之後的效果。《票據法》第 88 條規定：「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承兌既遭拒絕，付款人本無付款義務，再跑一次付款提示並無實益，法律因此讓執票人省下這道手續。與此相配的是《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所列之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的情形，其第 1 款即為匯票不獲承兌時。兩條合起來，拒絕承兌之後執票人可以立即轉向前手追索。\n\n四、易混淆條文並列。《票據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該項是作成義務的來源，《票據法》第 87 條則是作成期間的規定，《票據法》第 88 條是作成後的效果。三條依序閱讀，就是一條完整的時間軸。\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條文常見的變形有三：把付款人請求延期承兌設成五日，測驗考生記不記得《票據法》第 48 條的三日上限；把拒絕承兌後仍為付款提示設成必要程序，測驗第 88 條；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加進來，測驗《票據法》第 94 條與作成期間的交互作用。\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29",29,"甲簽發一紙以 B 為付款人，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匯票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於匯票…",{"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31",31,"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先背書轉讓給丙，但未記載丙為被背書人，其後丙再背書轉讓…",{"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28",28,"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之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甲簽發本票時不慎…",{"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32",32,"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關於本票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27",27,"甲簽發匯票一張交付給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整，惟乙收受匯票後將票面金額更改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33",33,"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新臺幣 3…",[],{"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一紙以 B 為付款人，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匯票給乙，乙背書轉讓給…",{"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先背書轉讓給丙，但未記載丙為被背書人，其後…",70,178944544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