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3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31",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31,"single","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先背書轉讓給丙，但未記載丙為被背書人，其後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亦未記載丁為被背書人。則該本票背書有無連續？",{"A":16,"B":17,"C":18,"D":19},"不連續，因該本票無被背書人","連續，因形式上背書連續無中斷","不連續，因執票人丁應為最後之被背書人","連續，因執票人丁收受本票時並未爭執背書不連續","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空白背書之下背書連續如何判斷，也就是票上沒有記載被背書人時，形式上的連續性是否因此中斷。\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乙、丙兩次背書都沒有記載被背書人，都是法所承認的空白背書，該規定依《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於本票。至於連續性，《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丙是乙空白背書之次一背書人，依該項但書視為乙之被背書人；丙再為空白背書後由丁執票。票面上從受款人乙到執票人丁並無斷點，背書連續因此成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沒有記載被背書人正是《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所定之空白背書，不能反過來以此認定背書不連續。\n(B) 依《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之視為規定，空白背書之次一背書人補上了鏈條，形式上連續無中斷，為正確選項。\n(C) 《票據法》第 33 條規定：「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該條用的是得字，執票人可以自己填上被背書人；本選項卻把這件可以做的事，寫成不做就不連續。\n(D) 背書連續與否是就票面記載所為之形式判斷；本選項結論雖與答案相同，理由卻不是《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所定之判斷方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各次背書之形式：乙、丙均為《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之空白背書。要件二，鏈條有無斷點：依《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丙視為乙之被背書人。要件三，丁自丙受讓而執票，居於鏈條末端。\n【記憶點】空白背書不會弄斷鏈條，下一個背書人自動被視為上一個空白背書的被背書人。","一、背書連續是形式審查。《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這一項有兩層意思：本文把背書連續設定為執票人證明權利的方法，但書則為空白背書設計了一個補位規則。所謂形式審查，是指只看票面上的記載能不能連成一條由受款人到執票人的鏈條，不問各次轉讓在實體上是否有效、當事人之間有無爭執。本題選項 (D) 之所以理由錯誤，正是因為它把形式審查換成了當事人的主觀態度。\n\n二、空白背書的三個相關條文。《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界定什麼是空白背書；《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讓空白背書之票據可以只憑交付流通；《票據法》第 33 條則讓最後之空白背書得由執票人填補成記名背書。三條合起來看，法律對空白背書的態度是承認並提供彈性，而不是把它當成瑕疵。\n\n三、要件拆解。判斷背書是否連續，可以拆成三步：其一，找出票上的第一個轉讓起點，記名票據就是受款人；其二，依序檢查每一次背書的背書人是不是前一次的被背書人，遇到空白背書就套用《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的視為規定；其三，檢查最後一次轉讓之後，持票之人是否居於鏈條末端。本題乙為受款人而為第一次背書，丙為次一背書人，丁為最後之持票人，三步都通過。\n\n四、易混淆條文並列。《票據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票據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這兩項處理的是塗銷所生的斷點，與第 1 項但書處理的空白背書斷點並列，構成背書連續的兩組補位規則。考題常把空白背書與塗銷背書合併設計，讀者宜把三項一起記。\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組條文常見的變形有：把最後之背書設成記名背書而被背書人不是執票人，此時鏈條斷在末端；把中間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與下一次背書人設成不同名義，此時斷在中間；把票據設成無記名票據，此時起點的認定又不相同。掌握形式審查與空白背書補位這兩件事，各種變形都能處理。\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30",30,"匯票經執票人提示承兌而被付款人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32",32,"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關於本票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29",29,"甲簽發一紙以 B 為付款人，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匯票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於匯票…",{"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33",33,"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新臺幣 3…",{"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28",28,"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之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甲簽發本票時不慎…",{"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34",34,"甲於民國 102 年 3 月間簽發同年 5 月 31 日為發票日之支票一紙，並由乙背…",[],{"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4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