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9},["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3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3,"prev":74,"next":76,"paperCount":7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202-032",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32,"single","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關於本票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本票強制執行之程序係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辦理之","本票強制執行之範圍除可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亦可直接對為該發票人之利益而為保證之保證人為之","若發票人已死亡，則不得對該發票人之法定繼承人聲請為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本票之背書人並非本票強制執行之對象","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法》第 123 條所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本題要選出敘述錯誤者。\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該條所書之相對人為本票發票人。本票保證人雖然依票據保證之規定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但他不是該條所書之發票人；依實務見解，執票人對保證人不得逕依該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而應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選項 B 把保證人也納入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範圍，與此不符，是本題錯誤之敘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票據法》第 123 條聲請之裁定屬非訟事件，其聲請、審理與救濟程序，依《非訟事件法》關於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規定辦理，敘述正確。\n(B) 《票據法》第 123 條所書之相對人為本票發票人，保證人不在其中，本選項把範圍擴及保證人，是本題答案。\n(C) 依實務見解，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為票上所載之發票人本人，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應另行對繼承人起訴，而不得逕對繼承人聲請本票裁定，敘述正確。\n(D) 本票之背書人同樣不是《票據法》第 123 條所書之發票人，執票人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須循訴訟途徑，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聲請人是否為執票人：本題設定為執票人。要件二，相對人是否為《票據法》第 123 條所書之本票發票人：保證人、繼承人、背書人都不是。要件三，取得裁定後如何執行：該裁定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三步套完，以發票人為相對人的聲請，才是《票據法》第 123 條所書之情形。\n【記憶點】本票裁定這條捷徑通往的是發票人；保證人、背書人、繼承人都得走訴訟。","一、本票裁定在強制執行體系中的位置。《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本票裁定不是確定判決，也不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它是依《票據法》第 123 條這條法律規定而取得執行名義的情形，落在該項第 6 款。理解這一點，就知道本票裁定的效力來源是一條特別規定，而特別規定的射程要照字面認定。\n\n二、為什麼射程要嚴格認定。本票裁定是不經實體審理即賦予執行力的程序，對相對人的程序保障相對薄弱，法律因此把它保留給票上記載最明確、責任最無爭議的發票人。保證人的責任要先確認保證行為是否成立、有無被保證人、保證是否記載於票上；繼承人的責任要先確認繼承關係與有無限定或拋棄；背書人的責任要先確認背書連續與追索權有無保全。這些都需要實體審理，不適合放進非訟程序。這一層是實務見解長期累積的結論，條文本身只寫了發票人三個字。\n\n三、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選項 (B) 與 (C) 的正誤，都不是逐字讀《票據法》第 123 條就能定案的：條文既沒有寫保證人不得為相對人，也沒有寫發票人死亡後不得對繼承人聲請。真正的依據是最高法院長期採取的限縮解釋。作答時應把該條讀成一個列舉而非例示，這是本題最重要的態度。\n\n四、易混淆制度並列。與本票裁定容易混淆的是支票與匯票：支票、匯票並無相當於《票據法》第 123 條的規定，執票人只能起訴。命題者常以三種票據並列的方式測驗考生記不記得這條捷徑只存在於本票。另外要注意的是，本票裁定與執行名義成立後的異議之訴分屬兩個階段，發票人若要爭執原因關係，應另循《強制執行法》所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途徑，而非在非訟程序中爭執。\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條文還會這樣考：問本票裁定有無既判力，答案是沒有；問裁定後發票人如何救濟，答案是抗告與確認之訴；問對共同發票人可否合併聲請。掌握相對人為發票人這條主線，各種變形都能處理。\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9,40,41,42,43,44],"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9,53,57,61,65,69],{"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202-031",31,"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先背書轉讓給丙，但未記載丙為被背書人，其後丙再背書轉讓…",{"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202-033",33,"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新臺幣 3…",{"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202-030",30,"匯票經執票人提示承兌而被付款人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202-034",34,"甲於民國 102 年 3 月間簽發同年 5 月 31 日為發票日之支票一紙，並由乙背…",{"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202-029",29,"甲簽發一紙以 B 為付款人，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匯票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於匯票…",{"id":70,"number":71,"year":6,"stem":72},"law-108-s0202-035",35,"甲執有乙簽發經丙背書由 A 銀行付款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竟因乙為拒絕往來戶，而遭退…",[],{"id":50,"number":51,"stem":75},"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先背書轉讓給丙，但未記載丙為被背書人，其後…",{"id":54,"number":55,"stem":77},"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70,178944544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