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9},["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3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3,"prev":74,"next":76,"paperCount":7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202-034",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34,"single","甲於民國 102 年 3 月間簽發同年 5 月 31 日為發票日之支票一紙，並由乙背書後交付與丙，嗣甲於同年 4 月 10 日死亡，甲之繼承人隨即通知付款銀行。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得於同年 5 月 31 日前向付款銀行提示，以免甲之財產發生意外之變化以致不足清償","因甲於同年 4 月 10 日死亡，形同未屆票據權利之發生前主體已消滅，票據行為之效力無由發生","基於遠期支票之特性，票據行為仍為有效，付款銀行不得拒絕付款","票據行為仍為有效，惟付款銀行得拒絕付款","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遠期支票之發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死亡時，票據行為的效力與付款銀行的付款權限應分開處理。\n【正解理由】票據行為於簽發並交付時即已完成，《票據法》第 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該擔保責任不隨發票人死亡而消滅，而由其遺產承受。至於付款銀行，支票的付款委託性質上是發票人與金融業者之間的委任關係（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依實務見解，該委任關係因發票人死亡而消滅，付款銀行於受繼承人通知後，得拒絕付款。票據行為有效而付款銀行得拒絕付款，兩者並存，選項 D 與此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票載發票日為同年 5 月 31 日，丙不得在該日之前提示，本選項所建議之作法與該項相反。\n(B) 票據行為於簽發並交付時即生效力，發票人死亡是票據權利發生之後的事，本選項把死亡說成票據權利發生前主體已消滅，與事實時序不符。\n(C) 本選項的前半段正確而後半段錯誤：票據行為固然有效，但付款銀行依實務見解得因委任關係消滅而拒絕付款，本選項卻寫成不得拒絕付款。\n(D) 票據行為有效，付款銀行得拒絕付款，為正確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行為何時完成：甲於 102 年 3 月間簽發並交付與丙之前手，行為已完成。要件二，死亡發生於何時：同年 4 月 10 日，在票據行為完成之後。要件三，付款委託是否仍存續：依實務見解因委任關係消滅而不存續，付款銀行得拒絕付款。要件四，提示時點有無限制：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不得在票載發票日前提示。\n【記憶點】票據行為的效力看簽發那一刻，付款銀行的權限看委任關係還在不在，兩件事分開判斷。","一、兩個層次要分開。支票牽涉兩組法律關係：一是發票人與執票人之間的票據關係，二是發票人與付款銀行之間的資金關係與付款委託。本題把發票人死亡這件事丟進來，考的就是考生會不會把兩組關係混為一談。票據關係方面，《票據法》第 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一經簽發並交付，擔保責任即已發生，其後死亡屬於債務由遺產承受的問題，而不是票據行為溯及無效的問題。付款委託方面，銀行是依發票人的委託而付款，委託關係消滅之後銀行即失去付款的權限依據。\n\n二、遠期支票的特殊性。《票據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這兩項合起來構成一個看似矛盾而實際上分工明確的結構：法律不承認支票有到期日，卻又禁止在票載發票日前提示。實務上因此形成遠期支票這種商業慣行。本題選項 (A) 建議執票人提前提示以保全債權，正好違反第 2 項。\n\n三、提示期限仍要遵守。《票據法》第 130 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遠期支票的提示期限自票載發票日起算，執票人在發票人死亡的情況下，仍應於該期限內提示，才能保全對前手的追索權。\n\n四、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發票人死亡後付款銀行得否付款，《票據法》並未直接規定，答案來自付款委託的性質與委任關係消滅的一般法理，並經金融實務與法院見解確認。因此本題的四個選項中，真正需要實務見解才分辨得出來的是 (C) 與 (D) 的差別；其餘兩項則可以靠條文與時序判斷排除。\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相關變形包括：發票人受破產宣告時付款銀行的處理；發票人於提示期限內撤銷付款委託的效力；以及繼承人未通知銀行而銀行已付款時的效果。這幾種變形都圍繞著同一個核心，就是付款委託還在不在。\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9,40,41,42,43,44],"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9,53,57,61,65,69],{"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202-033",33,"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新臺幣 3…",{"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202-035",35,"甲執有乙簽發經丙背書由 A 銀行付款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竟因乙為拒絕往來戶，而遭退…",{"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202-032",32,"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關於本票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202-036",36,"剛從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甲，擬將其部分薪水拿來從事投資。甲想要了解下列何者非證券交易…",{"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202-031",31,"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先背書轉讓給丙，但未記載丙為被背書人，其後丙再背書轉讓…",{"id":70,"number":71,"year":6,"stem":72},"law-108-s0202-037",37,"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甲為該公司之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id":50,"number":51,"stem":75},"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id":54,"number":55,"stem":77},"甲執有乙簽發經丙背書由 A 銀行付款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竟因乙為拒絕往…",70,178944544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