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3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2-035",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35,"single","甲執有乙簽發經丙背書由 A 銀行付款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竟因乙為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甲乃訴請命丙如數清償票款，而丙則以背書印章固屬真正，惟係為乙作保而非以背書轉讓意思所為，丙之抗辯，有無理由？",{"A":16,"B":17,"C":18,"D":19},"有理由。因背書乃票據權利移轉之證明，依票據法第 30 條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支票準用之。今丙僅在支票背面簽名並無移轉權利之意思，自非背書，丙不負背書人之責任","無理由。因丙雖在票背背書，但因係乙於簽發後，央請丙保證而為之背書，乃回頭背書，丙自應負背書人之責任","無理由。因丙既在票背背書，其簽名即合於背書之規定，縱令非以背書轉讓之意思而背書，為維護票據之流通性，仍不得解免背書之責任","有理由。因支票為乙所簽發，丙為背書人，但無任何對價關係，今甲僅訴請丙負責，丙自可以其與乙之間並無對價或受讓票據權利，而不負給付票款之責","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在支票背面簽名蓋章的人，能不能以自己主觀上是為他人作保而非移轉票據權利為由，免除背書人責任。\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至於背書之形式，《票據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該規定依《票據法》第 144 條準用於支票；而第 144 條所列準用於支票之規定並不含第二章第五節之保證，支票不準用票據保證。丙既在票背蓋用真正之印章，形式上即已完成背書；依實務見解，縱使丙是應乙之請求為其作保而背書，仍不能解免背書人責任，其抗辯無理由，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票據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該項規範的是轉讓方法，並未把背書人責任繫於背書人之內心意思。\n(B) 本選項的結論正確而理由錯誤。回頭背書是把票據讓與票據債務人的情形，而本件受讓票據之甲並非票上之債務人，本件並非回頭背書。\n(C) 丙在票背簽章即合於背書之形式，依票據文義負責，為正確選項。\n(D) 《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該項限制的是取得票據之人所能主張的權利範圍，並不是給背書人一個以自己與他人間無對價關係為由免責的依據，本選項用錯了方向。\n【涵攝步驟】要件一，丙有無在票上簽名：在支票背面蓋用真正印章。要件二，形式是否合於背書：依《票據法》第 31 條第 1 項並經《票據法》第 144 條準用，是。要件三，內心意思可否推翻票面文義：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及實務見解，不可。\n【記憶點】票背簽了名就是背書人，心裡想的是作保還是轉讓，票面上看不出來就不算數。","一、文義證券的意義。《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這一項是整部票據法的骨幹：責任的有無與範圍，以票面上看得到的文字決定。之所以要這樣設計，是因為票據要在不特定多數人之間流通，受讓人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去調查每一位簽名人當初的真意。丙主張自己是為乙作保而非為轉讓而背書，這個意思停留在丙與乙之間，票面上完全看不出來，自然不能用來對抗依票面受讓的甲。\n\n二、支票不準用票據保證。《票據法》第 144 條把準用於支票的規定逐一列出，起首是「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其後依序是付款、追索權、拒絕證書三節，末以「均於支票準用之」收尾；整份清單裡沒有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對照《票據法》第 124 條就本票所列的準用清單，其中明文寫著「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可見支票並不準用票據保證，丙縱使主觀上要為乙作保，在支票上也沒有票據保證這條路可走；他在票背蓋章，票面上呈現的就是背書。這正是本題把背書印章固屬真正這句話寫進題幹的用意：印章真正表示行為是丙自己做的，爭執只剩下該行為在票面上呈現為什麼。\n\n三、剩下的那一半才靠實務見解。條文能定的是支票不準用票據保證之規定；至於以背書之形式而非轉讓之意思所為之簽章應否負背書人責任，《票據法》並沒有一條直接的規定，答案來自最高法院長期採取的見解：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背書人不得以其與被背書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亦不得以其背書非以轉讓為目的而免責。選項 (C) 之所以寫成為維護票據之流通性，正是把這個見解的理由一併寫進選項。\n\n四、易混淆條文並列。《票據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第 2 項處理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這兩項的規範對象都是取得票據的人，與本題所問的背書人責任在方向上相反。選項 (D) 把對價關係搬到背書人身上，就是拿一條規範取得人的條文去解決債務人的問題。\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組事實常見的變形有三：把支票換成本票，此時依《票據法》第 124 條保證之規定在準用之列，保證與背書的分辨才有實益；丙在票背簽名並加註保證字樣，此時要處理的是該記載在支票上如何評價；執票人為惡意取得，此時回到《票據法》第 14 條第 1 項。掌握文義責任這條主線，再看票面上到底寫了什麼，各種變形都能拆解。\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2-034",34,"甲於民國 102 年 3 月間簽發同年 5 月 31 日為發票日之支票一紙，並由乙背…",{"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2-036",36,"剛從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甲，擬將其部分薪水拿來從事投資。甲想要了解下列何者非證券交易…",{"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2-033",33,"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新臺幣 3…",{"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2-037",37,"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甲為該公司之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2-032",32,"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關於本票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8-s0202-038",38,"甲於 7 月 28 日申報並公告公開收購 B 上櫃公司股票，每股收購價格新臺幣（下同…",[],{"id":49,"number":50,"stem":74},"甲於民國 102 年 3 月間簽發同年 5 月 31 日為發票日之支票一…",{"id":53,"number":54,"stem":76},"剛從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甲，擬將其部分薪水拿來從事投資。甲想要了解下列何…",70,178944544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