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3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2-039",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39,"single","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於 8 月 20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其在 7 月下旬即已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對本次股東臨時會進行公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股東甲自行書寫委託書委託乙出席股東會，惟由於未用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所以乙不得代理出席本次股東會","股東丙主動用 A 公司印發的委託書委託好友丁出席股東會，但因丁不具股東身分，所以不得為丙代理人出席股東會","A 公司對持有記名股票 800 股的戊雖未寄發本次開會通知，但戊不得以此主張 A 公司召集程序違法","A 公司應編製年報，於本次股東會分送股東","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臨時會的召集通知方式、委託書與代理人資格，以及年報應於何種會議分送。\n【正解理由】《證券交易法》第 26-2 條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戊持有記名股票 800 股，未滿一千股；A 公司於 7 月下旬即就 8 月 20 日之股東臨時會公告，距開會日在十五日以上，符合該條所定之公告方式。戊自不得以未收到個別通知為由主張召集程序違法，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177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項本文要求的是出具委託書並載明授權範圍，未以公司印發之用紙為要件；公開發行公司則依該項但書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A) 逕以用紙來源否定代理權，於本文並無依據。\n(B) 《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所設之限制，是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代理表決權的數量上限，而不是要求代理人本身具有股東身分，本選項的推論失其依據。\n(C) 戊持股未滿一千股，A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26-2 條以公告方式召集，程序並無違法，為正確選項。\n(D) 《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該項指定的場合是股東常會，本題召開的是股東臨時會。\n【涵攝步驟】要件一，A 公司為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要件二，戊持股未滿一千股。要件三，臨時會之公告須於開會十五日前為之，7 月下旬公告即符合。\n【記憶點】未滿一千股的股東可以用公告代替通知，常會三十日、臨時會十五日；年報在常會分送。","一、公告代替個別通知的立法理由。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動輒數萬，對持股極少的股東逐一寄發開會通知，成本與效益顯不相當。《證券交易法》第 26-2 條因此為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的股東開了一個例外，允許以公告方式為召集通知，但把公告的時點提前：股東常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十五日前。《公司法》第 172 條第 3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兩者的日數相同，差別在於通知的方法由個別送達改為公告。\n\n二、委託書規範的兩層結構。《公司法》第 17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股東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但書則把公開發行公司交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實際運作上，公開發行公司的委託書另受《證券交易法》第 25-1 條所授權訂定之規則規範，該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委託書的格式與表決權不予計算的情形，要到該授權規則裡才找得到具體規定，這是本題選項 (A) 與 (B) 背後的制度背景。\n\n三、年報的分送場合。《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4 項把年報綁在股東常會，理由是年報的內容以年度財務與營運資訊為主，與同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時程相配合。股東臨時會通常是為特定議案而召開，並無分送年報的必要。命題者把公司設定為 8 月 20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常會與臨時會的義務互相搬移。\n\n四、要件拆解。本題選項 (C) 的檢驗順序是三步：其一，公司是否為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其二，該股東持股是否未滿一千股；其三，公告是否在法定期間之前為之。三步都符合，召集程序即無瑕疵，股東自不得依《公司法》關於召集程序違法之規定訴請撤銷決議。\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相關變形包括：把戊的持股改成一千五百股，此時公告即不足以取代通知；把公告時間改成 8 月 10 日，此時未滿十五日；把會議改成股東常會，此時年報的分送義務就會發生。三個變數各動一次，四個選項的正誤就全部改變。\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2-038",38,"甲於 7 月 28 日申報並公告公開收購 B 上櫃公司股票，每股收購價格新臺幣（下同…",{"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2-040",40,"經營食品業之非上市櫃的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設置董事 9 名，其…",{"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2-037",37,"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甲為該公司之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2-041",41,"下列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的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2-036",36,"剛從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甲，擬將其部分薪水拿來從事投資。甲想要了解下列何者非證券交易…",{"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8-s0202-042",42,"A 公司於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上市，甲為 A 公司董事，其於 A 公司…",[],{"id":49,"number":50,"stem":74},"甲於 7 月 28 日申報並公告公開收購 B 上櫃公司股票，每股收購價格…",{"id":53,"number":54,"stem":76},"經營食品業之非上市櫃的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設置董事…",70,1789445444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