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4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46",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46,"single","有關金錢請求權強制執行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查封時，經審酌債務人之家庭狀況後，得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 3 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債務人參加運動比賽獲獎之純金獎牌，債權人一律不得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經設定抵押權，被擔保債權額為 750 萬元，該土地經鑑價結果未達 750 萬元，任何債權人均不得聲請拍賣該地","債務人係計程車司機，其所有之計程車為職業上所必需之物品，債權人亦一律不得聲請查封拍賣之","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金錢請求權執行中，酌留生活必需費用與不得查封之物的界線。\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酌留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經執行法官審核家庭狀況後得伸縮，其上限為三個月；(A) 所述之三個月正落在該項但書所定的範圍之內，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第 2 項但書，酌留期間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後，得達三個月。\n(B) 本選項錯誤。純金獎牌雖為《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表彰榮譽之物品，仍有依同條第 2 項查封的可能，並非一律不得查封。\n(C) 本選項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80-1 條第 3 項規定：「不動產由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其他債權人亦得依同條第 1 項證明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較高之拍賣最低價額而聲請拍賣。\n(D) 本選項錯誤。計程車雖屬《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職業上所必需之物品，仍有依同條第 2 項查封的可能，並非一律不得查封。\n【涵攝步驟】要件一，查封時應酌留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要件二，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要件三，經執行法官審核家庭狀況得伸縮，下限一個月、上限三個月：(A) 之三個月落在界線內。\n【記憶點】酌留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經審核家庭狀況後在一個月至三個月之間伸縮；不得查封之物，於顯失公平而仍以查封為適當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左列之物不得查封：」《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兩項合起來讀，第 1 項各款所列之物並不是絕對不得查封，第 2 項另外開了兩個入口：有顯失公平情形而仍以查封為適當，或經債務人同意。(B) 與 (D) 都把第 1 項讀成沒有例外的禁止，錯在漏掉第 2 項。\n剩餘主義則分成動產與不動產兩套。《強制執行法》第 50-1 條第 1 項規定：「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強制執行法》第 80-1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該項的構造是通知加上七日的選擇權，並不是逕行否准聲請；再加上《強制執行法》第 80-1 條第 3 項對順位在先之抵押權人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除外，(C) 所稱任何債權人均不得聲請拍賣，與這兩層都不合。\n與酌留生活費用同族而易混淆者，是對債權的執行限制。《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一個管查封動產時的酌留，一個管債權執行的範圍，兩者的規範對象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酌留期間問成固定二個月、把《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寫成絕對禁止，或把動產與不動產的剩餘主義規定互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45",45,"A 股份有限公司為便利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籌措所需資金，遂備妥公開說明書等相關文件，申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47",47,"債權人甲於收受執行法院定於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實施分配之分配表，認另一債…",{"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44",44,"A 上市公司之經理甲與乙於參與某次內部會議時，得知 A 公司近期將公開鉅額虧損之消息…",{"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48",48,"債權人甲以給付金錢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 …",{"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43",43,"A 上市公司公告申報業經會計師甲簽證但主要內容仍有虛偽不實之財務報告，投資人因相信該…",{"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49",49,"甲持命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登記為丙所有之 A 房地，聲請強制執行，執行…",[],{"id":48,"number":49,"stem":73},"A 股份有限公司為便利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籌措所需資金，遂備妥公開說明書等相…",{"id":52,"number":53,"stem":75},"債權人甲於收受執行法院定於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實施分配之分配…",70,1789445444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