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48",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48,"single","債權人甲以給付金錢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 車後，乙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A":16,"B":17,"C":18,"D":19},"第三人對該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對執行名義提起再審之訴","乙之 A 車遭其他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乙之 A 車於查封後失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停止執行裁定的法定事由。\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停止執行因而是例外。《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乙對執行名義提起再審之訴，正落在該項所列的情形之內，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錯誤。第三人撤銷訴訟並未見於《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列的各種情形，乙不得據以聲請裁定停止執行。\n(B) 本選項正確。乙對執行名義提起再審之訴，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列的情形，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裁定停止執行。\n(C) 本選項錯誤。他債權人再聲請執行時，《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所定的效果是合併執行程序，不生停止執行的問題。\n(D) 本選項錯誤。查封物於查封後失竊，涉及的是執行標的物之存否；《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列者，是對執行名義或執行程序另有訴訟或聲請的情形。\n【涵攝步驟】要件一，強制執行程序已開始：甲已聲請執行並查封 A 車。要件二，有《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列之情形：乙對執行名義提起再審之訴。要件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裁定停止執行。\n【記憶點】強制執行以不停止為原則；停止執行須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列的情形，並由法院裁定，法院並得命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把停止執行寫成原則與例外的兩層構造。第 1 項是原則，第 2 項則把得聲請停止執行的情形逐一列出：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對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以及對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D) 所述的查封物失竊，不在該項所列的任何一種情形之內，自然不在其中。\n與之易混淆的是三種救濟途徑。《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它處理的是執行程序上的瑕疵。《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它是債務人就實體事由所提的訴訟。《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它則由第三人提起。三者的原告與事由各不相同，而《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只把其中的異議之訴與再審之訴等列為停止執行的事由。\n就 (C)，《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他債權人再聲請執行的效果是併案，而不是停止。\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停止執行是否以提供擔保為必要，或把《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的聲明異議寫成當然停止執行；就此，《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47",47,"債權人甲於收受執行法院定於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實施分配之分配表，認另一債…",{"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49",49,"甲持命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登記為丙所有之 A 房地，聲請強制執行，執行…",{"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46",46,"有關金錢請求權強制執行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50",50,"債權人甲收受執行法院所製作之分配表後，認其應受分配金額短少 100 萬元，於分配期日…",{"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45",45,"A 股份有限公司為便利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籌措所需資金，遂備妥公開說明書等相關文件，申請…",{"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51",51,"甲於民國 105 年 9 月 6 日持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確定判…",[],{"id":48,"number":49,"stem":73},"債權人甲於收受執行法院定於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實施分配之分配…",{"id":52,"number":53,"stem":75},"甲持命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登記為丙所有之 A 房地，聲請強…",70,1789445444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