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4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49",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49,"single","甲持命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登記為丙所有之 A 房地，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107 年 5 月 1 日下午送達囑託查封登記函予地政機關。丙、丁於當日晚間就 A 房地訂立租期 3 年之租約，法院於同年月 15 日完成查封揭示後，丙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乙就同房地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併案執行。3 個月後，甲、乙聲請法院定拍賣條件進行拍賣。關於得主張丙、丁間之租約違反查封效力而無效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丙、丁均不得主張","甲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甲、乙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丙、丁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已登記不動產查封效力的發生時點，以及查封後行為不生效力的相對範圍。\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3 項規定：「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囑託查封登記函於 107 年 5 月 1 日下午送達地政機關，早於同年月 15 日之揭示，查封效力自 5 月 1 日發生。《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丙、丁於當晚所訂租約落在查封之後，其效力所不及者為債權人，得主張者因而是甲、乙，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查封後債務人所為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甲、乙既為債權人，自得主張。\n(B) 本選項錯誤。乙雖於查封後始聲請執行，惟依《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及於乙，乙亦得主張。\n(C) 本選項正確。甲、乙為《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所稱之債權人；丙為債務人、丁為租約相對人，均非該項保護之對象。\n(D) 本選項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所定之不生效力係對債權人而言，丙、丁不得執以主張該租約無效。\n【涵攝步驟】要件一，查封已實施：查封登記通知於 5 月 1 日下午到達地政機關。要件二，債務人於查封後所為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丙、丁當晚訂立三年租約。要件三，效力：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甲與併案之乙均得主張。\n【記憶點】已登記不動產的查封效力，從查封登記通知先到達地政機關那一刻起算；查封後債務人所為的行為只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仍受拘束。","《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揭示。」《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封閉。」《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追繳契據。」《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把第 1 項與第 3 項合起來看，不動產查封的效力發生時點有兩條並行的軌道：一是第 1 項所列的執行行為，二是查封登記通知到達登記機關。第 3 項所寫的是通知在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時亦發生效力，本題的日期正是為這一句而設計：5 月 1 日下午的送達早於 5 月 15 日的揭示，查封效力因而提前到 5 月 1 日，丙、丁當晚訂立的租約才會落在查封之後。\n查封的效力範圍則由《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分三項寫出。《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第 2 項所寫的是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不是絕對無效；這種相對效力的寫法，決定了得主張的人是誰。債務人丙與承租人丁並非該項所保護的債權人，因而不能倒過來以查封為由主張自己所訂租約無效。\n乙能不能一併主張，關鍵在併案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該條把已實施執行行為的效力延伸到後聲請的債權人身上，乙於併案後即與甲同受既有查封效力之保護，而不必等到自己那一次的查封行為。\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查封效力的起算改成揭示之日、把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寫成絕對無效，或問查封後債務人所收租金的歸屬。\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48",48,"債權人甲以給付金錢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50",50,"債權人甲收受執行法院所製作之分配表後，認其應受分配金額短少 100 萬元，於分配期日…",{"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47",47,"債權人甲於收受執行法院定於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實施分配之分配表，認另一債…",{"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51",51,"甲於民國 105 年 9 月 6 日持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確定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46",46,"有關金錢請求權強制執行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52",52,"甲將其所有之 A 車出租予乙，租期屆至後，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並獲勝訴判決確定。甲持…",[],{"id":48,"number":49,"stem":73},"債權人甲以給付金錢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封債務人乙…",{"id":52,"number":53,"stem":75},"債權人甲收受執行法院所製作之分配表後，認其應受分配金額短少 100 萬元…",70,1789445444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