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5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51",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51,"single","甲於民國 105 年 9 月 6 日持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乙所有之 A 地，並支出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經執行法院於 106 年 10 月 31 日拍賣，由丙以1,600 萬元拍定買受並繳足價金。丁就 A 地有登記擔保金額 600 萬元之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無執行名義而於 106 年 11 月 8 日聲明以抵押擔保債權本金 5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25 萬元債權參與分配，戊於 106 年 11 月 15 日持命乙給付 800 萬元及利息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於 106 年 11 月 25 日作成分配表時，下列何者不應受分配？",{"A":16,"B":17,"C":18,"D":19},"甲對乙之 1,000 萬元金錢債權","丁對乙之 525 萬元金錢債權","戊對乙之 800 萬元金錢債權","甲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參與分配的聲明期間，以及有擔保物權者與逾期普通債權人的不同待遇。\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A 地於 106 年 10 月 31 日拍定，戊遲至同年 11 月 15 日始聲明參與分配，已逾該項所定期間。《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戊不得與甲、丁同列受分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錯誤。甲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其 1,000 萬元金錢債權即本件執行所欲實現者，應受分配。\n(B) 本選項錯誤。丁為登記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其本金與法定遲延利息合計 525 萬元在擔保金額 600 萬元之內，應受分配。\n(C) 本選項正確。戊之債權為無擔保之普通債權，聲明已逾《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依同條第 2 項僅得就餘額受清償。\n(D) 本選項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甲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n【涵攝步驟】要件一，拍賣終結之日：106 年 10 月 31 日拍定。要件二，聲明之時點：丁為 11 月 8 日、戊為 11 月 15 日。要件三，身分：丁有擔保物權，戊逾期且無擔保，僅得就餘額受清償。\n【記憶點】參與分配的聲明期限，《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按有無經拍賣或變賣分別定其末日；逾期者於本次分配就餘額受清償，而《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2 項後段另定，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除有優先權者外應平均受償。","本題把四個人擺在同一份分配表上，考的是誰依什麼順序進場。首先是執行費用。《強制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該項把這筆費用擺在最前面受清償，(D) 所述因而有明文依據，這也是分配表上最不容易被爭執的一項。\n其次是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執行法院知有前項債權人者，應通知之。知有債權人而不知其住居所或知有前項債權而不知孰為債權人者，應依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其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丁的抵押權既已登記，執行法院自屬知有該債權，第 3 項要求通知並就已知之債權列入分配；丁復已於分配表作成前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B) 因而不成立。與之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亦同。」不聲明的代價寫在這裡。\n最後是逾期的普通債權人。戊持確定支付命令於拍定後始聲明參與分配，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2 項的射程；該項所寫的是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之餘額而受清償，而不是與其他債權人一同按債權額數分配。分配的一般原則見《強制執行法》第 38 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逾期聲明的效果是被移出這一輪的平均分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拍賣終結之日改成分配表作成之日，或問抵押權人未聲明參與分配時其優先受償權的命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50",50,"債權人甲收受執行法院所製作之分配表後，認其應受分配金額短少 100 萬元，於分配期日…",{"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52",52,"甲將其所有之 A 車出租予乙，租期屆至後，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並獲勝訴判決確定。甲持…",{"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49",49,"甲持命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登記為丙所有之 A 房地，聲請強制執行，執行…",{"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53",53,"甲公司因其前任負責人乙於卸任後，拒不移交所持有甲公司之印章，經甲公司訴請命乙交付該印…",{"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48",48,"債權人甲以給付金錢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 …",{"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202-054",54,"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扣押執行後，乙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丙持確定判決聲請…",[],{"id":48,"number":49,"stem":73},"債權人甲收受執行法院所製作之分配表後，認其應受分配金額短少 100 萬元…",{"id":52,"number":53,"stem":75},"甲將其所有之 A 車出租予乙，租期屆至後，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並獲勝訴判…",70,1789445444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