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5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53",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53,"single","甲公司因其前任負責人乙於卸任後，拒不移交所持有甲公司之印章，經甲公司訴請命乙交付該印章並獲勝訴判決確定。甲公司執該確定判決聲請對乙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限期命乙自動履行，乙逾期不為履行而將該印章藏匿。下列何者，非執行法院得採行之執行方法？",{"A":16,"B":17,"C":18,"D":19},"檢視乙之住所將該印章取交甲公司","執行取交無效果時，宣告該印章無效，並製作證明書交付甲公司","以乙之費用，命第三人丙代為篆刻同款式印章一枚交付甲公司","對乙處以怠金，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時，再處以怠金或管收","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命交付印章之執行名義，其執行方法與準用範圍。\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該項所準用者為《強制執行法》第 121 條的宣示無效並另作證明書，以及同法第 128 條第 1 項的怠金與管收；由第三人代為篆刻同款式印章交付，不在準用之列，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為執行法院得採行者。印章為動產，將之取交甲公司即屬《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所定之取交。\n(B) 本選項為執行法院得採行者。《強制執行法》第 121 條所定之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並另作證明書，經同法第 123 條第 2 項準用於印章。\n(C) 本選項非執行法院得採行者。《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第 1 項所定之代為履行，以執行名義命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為前提；本件執行名義係命乙交付特定之印章，且《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所準用者不含該條。\n(D) 本選項為執行法院得採行者。《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所定之怠金與管收，經同法第 123 條第 2 項準用；乙逾期不履行，執行法院得處以怠金，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行名義係命交付一定之動產：甲公司持命乙交付印章之確定判決。要件二，依取交執行無效果：乙藏匿印章。要件三，準用：依《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121 條與第 128 條第 1 項。\n【記憶點】命交付印章的執行名義，先依《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取交；取交無效果時，同條第 2 項準用的是宣示無效另發證明書與怠金、管收，另刻一枚新印章不在準用之列。","《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而同法第 123 條第 2 項是一條準用條款，讀它要同時讀被準用的兩條。《強制執行法》第 121 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前者提供的是使原憑證失去效用、另發證明書的替代方案，後者提供的是對債務人本人的間接強制。兩條合起來，正好對應題目裡的 (B) 與 (D)。\n(C) 之所以不在其中，理由不只是準用條文沒有列到它。《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第 1 項所定的代為履行，前提是執行名義命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而該行為得由他人代為；本件執行名義命乙交付的是甲公司原有的那一枚印章，第三人另行篆刻的是一枚新的印章，並不是原物。這與 (B) 的差別值得對照：宣示原印章無效並另作證明書，是把原物的效用移除；而另刻一枚同款式印章交付，反而製造出第二枚形式相同的印章。\n間接強制的體例在《強制執行法》裡還有一條。《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3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把第 127 條、第 128 條與第 129 條排開來看，可代替行為、不可代替行為與容忍不作為義務，各有各的執行方法。\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怠金的處罰次數、管收的要件，或問公司印章交付與變更登記之訴的關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52",52,"甲將其所有之 A 車出租予乙，租期屆至後，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並獲勝訴判決確定。甲持…",{"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54",54,"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扣押執行後，乙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丙持確定判決聲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51",51,"甲於民國 105 年 9 月 6 日持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確定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2-055",55,"債權人甲就禁止債務人乙移轉 A 地所有權之假處分裁定聲請法院執行在案，嗣乙之債權人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2-050",50,"債權人甲收受執行法院所製作之分配表後，認其應受分配金額短少 100 萬元，於分配期日…",{"id":68,"number":24,"year":6,"stem":69},"law-108-s0202-001","甲、乙、丙三人為大學好友，畢業後某日聚會時，三人決定共同創業，並以三人為發起人設立非…",[],{"id":48,"number":49,"stem":72},"甲將其所有之 A 車出租予乙，租期屆至後，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並獲勝訴判…",{"id":52,"number":53,"stem":74},"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扣押執行後，乙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丙持…",70,1789445444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