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2-05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2-054",108,"108120","20190803","s0202","commercial",null,54,"single","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扣押執行後，乙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丙持確定判決聲請執行 A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執行法院就丙之執行聲請，毋庸踐行 A 地查封程序","丙應視為甲執行程序之聲明參與分配人","執行法院就拍賣 A 地所得價金，應先扣除甲之假扣押所保全債權額後，再將餘額分配予丙","執行法院就拍賣 A 地所得價金，應先扣除丙之債權額後，再將餘額分配予甲並提存之","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假扣押執行後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程序的合併與價金的分配。\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甲之假扣押執行已就 A 地實施查封，丙嗣後聲請執行同一土地時，該查封之效力於丙聲請時及於丙，執行法院毋庸再就 A 地踐行查封程序，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已實施之查封效力及於再聲請執行之丙，A 地毋庸重複查封。\n(B) 本選項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所定的效果是合併執行程序，丙係持確定判決自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甲之假扣押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則另依同法第 133 條處理。\n(C) 本選項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38 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甲之假扣押所保全債權並非依法優先受償者，不生先行扣除的問題。\n(D) 本選項錯誤。丙之債權同樣不是依法優先受償者，甲、丙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38 條按債權額數平均分配；甲之分配額則依同法第 133 條提存。\n【涵攝步驟】要件一，債務人財產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A 地經甲之假扣押執行而查封。要件二，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丙持確定判決聲請執行同一土地。要件三，效力與程序：查封效力及於丙，兩案合併，分配所得中屬於甲者提存。\n【記憶點】假扣押查封在先，本案債權人後來聲請執行時沿用該查封、兩案併辦；分配時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按債權額數平均，屬於假扣押債權人的部分先行提存。","假扣押是保全程序，它的執行方法與本案執行相同，效力卻停在保全這一層。《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規定：「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強制執行法》第 135 條規定：「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三條之中，同法第 132 條第 1 項定的是執行與裁定送達之時序，同法第 135 條定的是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與準用，只有同法第 134 條就換價定有提存其賣得金。\n本題的第一層是併案。《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把已實施執行行為的效力延伸到後聲請的債權人身上，這是一條為了避免同一標的物重複查封而設的規定；丙聲請執行時，A 地上已有甲的假扣押查封，執行法院因而不必再揭示、封閉或囑託查封登記一次，(A) 的依據在此。要注意的是，該條把丙寫成再聲請強制執行的他債權人，而不是參與分配人，(B) 的錯誤正在這個身分的替換上。\n第二層是分配。《強制執行法》第 38 條所定的原則是按債權額數平均分配，優先受償另有依據者除外。假扣押所保全的債權並沒有因為保全在先而取得優先地位，所以 (C) 所稱先扣除甲之保全債權額、(D) 所稱先扣除丙之債權額，都在原則之外另造了一個順序。真正的差別在分配之後：《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該條把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的金額擋在提存這一關，等本案執行名義取得後才輪到實際受領，這也是假扣押與本案執行在效力上最直接的分野。\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假扣押債權人是否須另行聲明參與分配、提存金額何時發還，或問《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所定收受裁定後逾三十日不得聲請執行的期間。\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2,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2-053",53,"甲公司因其前任負責人乙於卸任後，拒不移交所持有甲公司之印章，經甲公司訴請命乙交付該印…",{"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2-055",55,"債權人甲就禁止債務人乙移轉 A 地所有權之假處分裁定聲請法院執行在案，嗣乙之債權人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2-052",52,"甲將其所有之 A 車出租予乙，租期屆至後，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並獲勝訴判決確定。甲持…",{"id":60,"number":24,"year":6,"stem":61},"law-108-s0202-001","甲、乙、丙三人為大學好友，畢業後某日聚會時，三人決定共同創業，並以三人為發起人設立非…",{"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202-051",51,"甲於民國 105 年 9 月 6 日持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確定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202-002",2,"甲為 A 上市公司董事長，因經常未進公司處理公務致其他董事不滿，而有解任甲之職務的聲…",[],{"id":48,"number":49,"stem":72},"甲公司因其前任負責人乙於卸任後，拒不移交所持有甲公司之印章，經甲公司訴請…",{"id":52,"number":53,"stem":74},"債權人甲就禁止債務人乙移轉 A 地所有權之假處分裁定聲請法院執行在案，嗣…",70,1789445444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