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0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11,"next":69,"paperCount":4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1},"law-108-s0301-001",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1,"single","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刑法上之類推適用，不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一律禁止","應從習慣法的角度，肯定教師對學生之懲戒權為阻卻違法事由","實務見解認為，預備犯得類推適用中止犯之規定而減輕或免除其刑","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刑法第 235 條以「猥褻」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並未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D","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罪刑法定原則所派生的四項要求——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適用、禁止以習慣法入罪、禁止溯及既往，以及構成要件的法律明確性。\n【正解理由】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的審查對象，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該號解釋認為猥褻一語的意義，一般人民依社會通念並非不能理解，個案是否該當亦為法院所能審查認定，因此未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罪刑法定原則禁止的是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例如阻卻違法或減免其刑規定的擴張，通說並不禁止。\n(B) 錯誤。刑罰的成立與加重須有成文法依據，習慣法不得作為直接根據；教師懲戒能否阻卻違法，仍須回到法令與業務上正當行為的層次判斷。\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中止犯以著手為前提，實務見解不容許類推到預備階段。\n(D)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的猥褻概念作成合憲結論，所審查者正是明確性要求。\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題問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要件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類推禁止、習慣法禁止與明確性；要件三，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結論相符者為 (D)。\n【記憶點】罪刑法定禁止的是不利被告的類推與習慣法入罪，而猥褻一語經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認定並未違反明確性。","罪刑法定原則在考試上固定被拆成四項派生要求：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適用、禁止以習慣法創設或加重刑罰、禁止溯及既往，以及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的明確性。本題的四個選項只落在其中三項：(A) 與 (C) 都打類推禁止，(B) 打習慣法禁止，(D) 打明確性，溯及既往這一項並未出現在選項裡。因此判斷的關鍵不在記憶原則的名稱，而在每一項要求的射程。\n先看明確性這一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共三項，同法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同法第 23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並未改寫條文用語，而是以人民得否預見、法院得否審查作為標準，肯定猥褻屬於能夠透過解釋加以確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這也說明明確性審查不要求條文把每一種態樣寫盡。\n其次是中止犯的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本項把中止的寬典擴張到正犯與共犯，但擴張的仍是著手以後的階段；預備行為的處罰則由各罪的特別規定分別處理，兩者時點不同。選項 (C) 的陷阱正在於此：它把一個對行為人有利的規定，直接搬到條文文義以外的階段，而實務見解對此採否定看法。\n可以並列的還有時的效力問題。《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這一項處理的是行為後法律變更如何適用，與類推禁止分屬罪刑法定原則的不同派生要求，命題者常把兩者排在同一題的不同選項裡，本題雖未這樣出，兩者仍應分清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猥褻換成其他不確定法律概念而問明確性，或把類推禁止改寫成法律漏洞得否以有利被告的方式填補。本題的分辨點有一部分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的意旨與實務對中止犯適用範圍的見解，作答時應以解釋意旨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0],"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301-075",75,"關於甲律師執行職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301-002",2,"關於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301-074",74,"下列有關律師收費之行為，何者違反法律倫理規範？",{"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301-003",3,"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違反下列何原…",{"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301-073",73,"A 今年 21 歲，因持有毒品遭警方逮捕，A 的父親拜託甲律師協助，同時表示將為兒子…",{"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301-004",4,"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民國 102 年修正公布之肇事逃逸罪規定，一律以 …",[],{"id":49,"number":50,"stem":51},1789445437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