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0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5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02",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2,"single","關於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檢察官濫權而為拘提者，不成立本罪，蓋本條明定以「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為限","檢察官意圖取供而施以誘導訊問，不成立本罪，蓋本條明定以「施強暴脅迫者」為限","檢察官濫權為逮捕，惟拘捕未果，不成立本罪","司法警察濫權為逮捕，不成立本罪，蓋司法警察僅係偵查輔助機關，並無追訴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濫權追訴處罰罪的主體限制與各款行為態樣，以及實務見解對逮捕、羈押一語的解釋範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柱句與第 1 款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實務見解認為本款所稱逮捕或羈押，係泛指公務員濫用職權而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濫權拘提亦在其內，選項 (A) 把本款限縮到逮捕與羈押兩種名稱，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即本題答案。依實務見解，濫權拘提同屬濫用職權剝奪人身自由，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因處分的名稱是拘提而不成立本罪。\n(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誘導訊問並非強暴脅迫，欠缺本款所描述的行為態樣，故不成立本罪。\n(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描述者為已完成的逮捕或羈押，拘捕未果時該行為尚未實現，而本條並未設處罰未遂的規定。\n(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柱句把主體定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司法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不具追訴或處罰犯罪的職務，故不成立本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須具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檢察官具備、司法警察不具備；要件二，行為須該當三款之一，誘導訊問不屬強暴脅迫；要件三，濫權拘提依實務見解仍屬第 1 款的濫用職權剝奪人身自由。\n【記憶點】本罪主體限於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而第 1 款的逮捕、羈押依實務見解及於濫權拘提。","濫權追訴處罰罪是瀆職罪章裡少數以職務內容界定主體的罪名，讀條文要從柱句讀起。《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2 款，把「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列為第二種態樣；同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則把「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列為第三種態樣。三款分別對應濫權剝奪人身自由、刑求取供與枉法追訴，主體則由柱句一次限定。\n要件拆解上，本罪的第一道門檻是身分：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典型是檢察官與法官，司法警察雖然實際執行拘捕，但其地位是協助偵查，並無追訴或處罰的職權，因此選項 (D) 的結論可以直接由柱句導出。第二道門檻是行為態樣，三款各自獨立，不能互相補充；誘導訊問縱使不當，仍與第 2 款所稱強暴脅迫有別，這是選項 (B) 的立論。\n選項 (A) 之所以是錯誤敘述，在於它把條文用語作純文字的限縮。實務見解認為本罪保護的是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追訴機關濫權侵害，拘提與逮捕、羈押同為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若因名稱不同而排除在外，會使保護出現漏洞。這一層屬於實務對條文用語的解釋，並非條文字面直接可讀出來的結論。\n加重結果部分可以並列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項以第 1 項的行為為前提，屬加重結果犯的體例。\n追訴權時效也是同一題組常見的延伸。《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本罪的最重本刑影響時效期間，考題有時會把時效與本罪結合出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主體換成調查官或憲兵，問是否具追訴職務；或把行為改成明知無罪而起訴，測驗第 3 款的枉法追訴。本題的分辨點在實務見解對逮捕、羈押的解釋範圍，條文字面本身不足以決勝。\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8,52,56,60,64],{"id":46,"number":24,"year":6,"stem":47},"law-108-s0301-001","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301-003",3,"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違反下列何原…",{"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301-075",75,"關於甲律師執行職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301-004",4,"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民國 102 年修正公布之肇事逃逸罪規定，一律以 …",{"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301-074",74,"下列有關律師收費之行為，何者違反法律倫理規範？",{"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301-005",5,"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24,"stem":47},{"id":49,"number":50,"stem":71},"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1789445437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