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0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6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03",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3,"single","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違反下列何原則？",{"A":16,"B":17,"C":18,"D":19},"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覆評價禁止原則","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對累犯加重規定的審查結論，以及罪刑相當原則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分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認為，本項不分行為人所犯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可能使個案受到超過其罪責的處罰，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明白指出，累犯加重的對象是後罪的科刑，而非就前罪重複處罰，因此不生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問題。\n(B) 正確。該號解釋的違憲理由在於處罰的輕重與罪責失衡，這正是罪刑相當原則的內涵。\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對於前案執行完畢、五年期間與故意再犯等要件均有明文，人民得以預見，不生法律明確性的疑義。\n(D) 錯誤。重覆評價禁止處理的是同一犯罪事實在量刑上被重複斟酌的問題，該號解釋所援用的審查基準並非以此名稱作成結論。\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審查的規範是累犯加重本刑的規定；要件二，其瑕疵在於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要件三，這種處罰與罪責失衡的情形，對應的是罪刑相當原則。\n【記憶點】釋字第 775 號：累犯加重不牴觸一行為不二罰，但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累犯規定的條文結構要先看清楚。《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同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第 1 項是本體，第 2 項則把強制工作的情形擬制為累犯。\n要件拆解上，累犯有四個要素：前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四者缺一不可，例如前案僅受罰金或緩刑宣告、或後案為過失犯，都不成立累犯。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所處理的並不是這四個要件本身，而是法律效果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所帶來的過苛結果。\n該號解釋的兩層結論要分開記。第一層，累犯加重是就後罪的犯罪情狀與人格特性所為的科刑評價，不是對前罪再度處罰，因此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無涉，這一層直接否定了選項 (A)。第二層，加重最低本刑使法院在個案中無從依罪責調整，於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的範圍內牴觸憲法比例原則，並要求相關機關檢討修正；在修正前，法院就個案得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n與之相鄰的量刑調節規定可以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59 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這一條同樣在處理法定刑對個案顯然過重的問題，只是發動的方式是酌減而非不予加重，兩者的條文依據與程序位置並不相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累犯的四個要件逐一改寫成選項，測驗前案是否須為徒刑之執行；或把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與同樣處理法定刑過苛的其他解釋並列比較。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並未寫出違憲與否的結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6,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02",2,"關於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04",4,"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民國 102 年修正公布之肇事逃逸罪規定，一律以 …",{"id":54,"number":24,"year":6,"stem":55},"law-108-s0301-001","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301-005",5,"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301-075",75,"關於甲律師執行職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301-006",6,"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在情緒激動下持刀將 A 砍殺致死。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不…",[],{"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1},"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民國 102 年修正公布之肇事逃逸罪規…",1789445437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