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0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05",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5,"single","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以手指撫觸婦女之外陰部，應認係性交行為","機能傷害程度須達於重大不治時，始能成立重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屬刑法所規定之公文書","公立醫院醫師，為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各項的立法定義——公務員、公文書、重傷與性交，四個選項分別打一項。\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題示只給了該表的名稱，未交代由何人製作；依實務見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係勞工保險主管機關的公務員本於職務所製作，用以證明投保與加保退保紀錄，符合本項的定義而為刑法上的公文書，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第 2 款，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為性交的態樣，撫觸外陰部並未進入，實務見解認屬猥褻行為而非性交。\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所列的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肢體機能與生殖機能，凡毀敗或嚴重減損者即為重傷；重大不治或難治是該項最後一款的補充類型，不是各款共同的門檻。\n(C) 正確。理由如上，依實務見解該表由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的公文書。\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以「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要件，公立醫院醫師從事的是醫療業務而非公共事務，實務見解認其非刑法上的身分公務員。\n【涵攝步驟】要件一，製作主體須為公務員；要件二，須為職務上製作——題示對這兩層均未著墨，須依實務見解對投保資料表製作機關的認定填補；要件三，須為文書，投保資料表即屬之，故該當公文書。\n【記憶點】公文書看製作主體與職務關聯，重傷看機能是否毀敗或嚴重減損，性交看有無進入，三個定義各自獨立。","本條是刑法總則的立法定義專條，考試常把四項定義混在同一題。《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逐款讀完可以看出，前面各款以特定機能的毀敗或嚴重減損為判準，末款才是概括規定並以重大不治或難治為條件。選項 (B) 的作法是把末款的條件回頭套到全部各款，這是本題最典型的陷阱。\n公務員的定義同樣是分款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第 1 款前段是身分公務員、後段是授權公務員，第 2 款則是委託公務員。公立醫院醫師雖然任職於公立機構，但其醫療行為並非行使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共事務，實務見解因而否定其身分公務員的地位；至於同一醫師如果承辦採購事務，是否因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而另有評價，屬於個案認定的問題。\n性交的定義則以侵入行為為核心。《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兩款都要求進入或接合，未達此程度者落在猥褻的範疇。\n公文書的定義可以與公文書犯罪並列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的行為客體正是由第 10 條第 3 項界定，兩條必須合讀。\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重傷改成毀敗一目視能是否須另有不治之情形、把公務員改成公立學校教師或公營事業人員。本題 (A) 與 (D) 的分辨點帶有實務見解的成分，並非單看條文字面即可完全決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04",4,"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民國 102 年修正公布之肇事逃逸罪規定，一律以 …",{"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06",6,"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在情緒激動下持刀將 A 砍殺致死。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不…",{"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03",3,"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違反下列何原…",{"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07",7,"甲路過鄰居家門時，鄰居所飼養的秋田犬突然發狂跑出來攻擊甲，甲乃持木棍自衛反擊，但秋田…",{"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02",2,"關於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08",8,"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id":46,"number":47,"stem":71},"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民國 102 年修正公布之肇事逃逸罪規…",{"id":50,"number":51,"stem":73},"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在情緒激動下持刀將 A 砍殺致死。依實務見解，下列…",75,1789445437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