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0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06",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6,"single","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在情緒激動下持刀將 A 砍殺致死。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主張減輕其刑？",{"A":16,"B":17,"C":18,"D":19},"甲大學時因生重病導致完全喪失聽能及語能，行為時已屬完全瘖啞之情況","甲行為時年齡僅 17 歲，因飲酒導致其控制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在酒後失控的狀態下殺人","甲自幼罹患精神疾病，行為時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雖未完全喪失，但已顯著減低","甲年輕時為運動健將，行為時雖已滿 80 歲，但體能及心智與一般 55 歲之正常成年人無異","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責任能力相關的減輕事由——瘖啞人、未成年人、高齡者與精神障礙者，以及原因自由行為的例外規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0 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實務見解認為本條所稱瘖啞人，係指自幼因聽能與語能俱缺而致教育與心智發展受限之人；甲於大學時期始因重病喪失聽能及語能，其人格與辨識能力早已形成，不在本條的適用範圍，因此不得據以請求減輕其刑，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不得減輕，即本題答案。理由如上，成年後始罹致的瘖啞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0 條的適用對象。\n(B) 得減輕。《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甲行為時十七歲，年齡的減輕事由與其飲酒自招的狀態無涉。\n(C) 得減輕。《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甲自幼罹患精神疾病，非自行招致，仍有本項適用。\n(D) 得減輕。《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本項以年齡為要件，不以身心狀況是否衰退為條件。\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行為時已滿八十歲或未滿十八歲者，依年齡即有減輕規定；要件二，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而非自行招致者，另有減輕規定；要件三，瘖啞須為自幼形成，甲的情形不符合，故 (A) 不得主張減輕。\n【記憶點】年齡減輕看數字、精神障礙看是否自招、瘖啞看是否自幼——甲是成年後才瘖啞，減不到。","責任能力的減免規定在刑法總則裡分成兩組：以年齡劃線的形式標準，以及以辨識與控制能力為內容的實質標準。《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三項都以年齡作為判斷資料，法院不必再認定行為人的心智狀況，這正是選項 (D) 縱使體能心智與一般成年人無異仍得減輕的理由。\n實質標準則在下一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 3 項就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明文化：行為人自行飲酒或用藥而招致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者，不得主張第 1 項、第 2 項的寬典。選項 (B) 的甲雖然因飲酒而控制能力顯著降低，《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的減輕確實用不上，但題目問的是能否主張減輕其刑，而其十七歲的年齡另有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可以適用，所以仍屬得減輕之列。\n瘖啞人的規定則是三者之外的獨立類型。《中華民國刑法》第 20 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條文本身並未定義瘖啞人的形成時點，這一層是由實務見解補充的：立法目的在於自幼聾啞導致教育與社會化受阻，辨識能力因而不足；成年後因疾病或意外而喪失聽能語能者，其是非辨識能力並未因此受損，不在保護範圍。這是本題唯一必須依賴實務見解才能決勝的選項。\n量刑上的一般調節規定可以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59 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它與前述各條的差別在於：前述各條處理的是責任能力，第 59 條處理的是犯罪情狀，兩者的審查對象並不相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年齡改成行為時未滿十四歲而問是否不罰、把飲酒改成醫囑用藥而問是否屬自行招致。本題的分辨點落在瘖啞人的解釋，屬於條文字面之外的實務見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05",5,"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07",7,"甲路過鄰居家門時，鄰居所飼養的秋田犬突然發狂跑出來攻擊甲，甲乃持木棍自衛反擊，但秋田…",{"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04",4,"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民國 102 年修正公布之肇事逃逸罪規定，一律以 …",{"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08",8,"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03",3,"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違反下列何原…",{"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09",9,"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刑法第 16…",[],{"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路過鄰居家門時，鄰居所飼養的秋田犬突然發狂跑出來攻擊甲，甲乃持木棍自衛…",75,178944544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