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0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07",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7,"single","甲路過鄰居家門時，鄰居所飼養的秋田犬突然發狂跑出來攻擊甲，甲乃持木棍自衛反擊，但秋田犬仍然不放棄、繼續攻擊，甲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能以木棍將鄰居的秋田犬擊斃。甲為自衛而持木棍將秋田犬擊斃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緊急避難","避難過當","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動物自發攻擊所生危難的定性——正當防衛以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對物的反擊應循緊急避難處理。\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秋田犬突然發狂攻擊甲，對甲的身體構成緊急危難；甲先持木棍反擊，在該犬繼續攻擊而不得已的情況下始將其擊斃，係為避免自己身體的危難而出於不得已，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通說認為不法之侵害須出於人的行為，動物自發的攻擊不是侵害行為，因此不成立正當防衛。\n(B) 錯誤。防衛過當以正當防衛的情狀存在為前提，本題既無現在不法之侵害，就沒有防衛是否過當的問題。\n(C) 正確。理由如上，甲的反擊行為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緊急避難。\n(D) 錯誤。甲先以木棍反擊，待攻擊持續才將該犬擊斃，所保全的身體法益與所犧牲的財產法益間並無顯失均衡，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的避難過當。\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緊急危難，該犬持續攻擊即是；要件二，所避免者須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難，本題保全的是甲的身體；要件三，須出於不得已，甲已先行反擊而未能排除；要件四，甲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所稱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之人。\n【記憶點】狗咬人不是不法侵害：對物的反擊走緊急避難，界線在不得已與法益權衡。","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分水嶺，在於危難的來源是不是人的不法侵害。《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條文用的是侵害，通說認為侵害須可評價為行為，而行為以人的意思支配為前提；動物自行發動的攻擊只是一種自然的危險源，與落石、火災同其性質，因此不能作為正當防衛的對象。\n緊急避難的要件則多一層。《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拆解起來有四個要素：緊急危難、所保全者為列舉的四種法益、行為出於不得已、以及避難行為未過當。所謂不得已，指沒有其他損害更小而同樣有效的手段；本題甲先以木棍反擊、犬隻仍不放棄，才進而擊斃，正是逐步升高而符合補充性的典型事實。\n兩者的差別在效果上也看得出來。正當防衛不要求法益權衡，防衛者原則上不必先行退避；緊急避難則必須審查所保全與所犧牲的法益是否顯失均衡，並受補充性的拘束。本題犧牲的是他人所有的犬隻，保全的是甲的身體健康，兩相權衡並無過當可言。\n另一組容易混淆的規定是阻卻違法事由的其他類型。《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同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這兩項處理的是依法或依命令而為的行為，與本題自衛的情狀分屬不同的阻卻違法類型，並列時要注意各自的要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犬隻改為由飼主故意唆使攻擊——此時攻擊可回溯到飼主的行為，性質上轉為現在不法之侵害；或把反擊改成擊斃前尚有逃離的可能，測驗不得已這個要素。本題的判斷有一部分取決於通說對侵害概念的界定，條文字面本身並未直接寫明動物攻擊如何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06",6,"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在情緒激動下持刀將 A 砍殺致死。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不…",{"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08",8,"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05",5,"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09",9,"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刑法第 16…",{"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04",4,"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民國 102 年修正公布之肇事逃逸罪規定，一律以 …",{"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10",10,"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時，攜帶該手…",[],{"id":46,"number":47,"stem":71},"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在情緒激動下持刀將 A 砍殺致死。依實務見解，下列…",{"id":50,"number":51,"stem":73},"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75,178944544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