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0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301-008",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8,"single","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不但未射擊丙，反而因自己疏失未注意到丁，而誤傷到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同時犯","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共同正犯","甲、乙成立共同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數罪併罰","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射程、過失犯不成立共同正犯，以及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競合處理。\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甲、乙共同決意殺丙並分擔射擊，甲已著手射擊而未中，二人就殺人未遂同負正犯之責；《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至於誤傷丁的結果，出於乙自己的疏失，甲對此並無犯意聯絡，也無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過失傷害僅乙一人成立，並與其殺人未遂部分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論處，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同時犯以行為人間欠缺犯意聯絡為前提，甲、乙事前約好各自持槍接續射擊丙，已有犯意聯絡；且過失傷害的部分不及於甲。\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過失出於行為人自己的注意義務違反，甲既未參與該過失行為，二人就過失傷害不成立共同正犯。\n(C) 錯誤。乙的同一行為造成丁受傷，與其殺人未遂部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並非數罪併罰（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且甲不成立過失傷害罪。\n(D) 正確。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除殺人未遂罪外另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罪，二罪以想像競合論處（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甲乙就殺丙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要件二，甲已著手而未生死亡結果，成立殺人未遂；要件三，誤傷丁出於乙的疏失，屬乙個人的過失犯；要件四，乙的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一重處斷。\n【記憶點】共同正犯的射程止於犯意聯絡：乙自己疏失造成的結果，甲不共同承擔。","本題把三個概念疊在一起：共同正犯的成立範圍、過失犯的歸責，以及競合。先看共同正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要件有二，一是共同的犯罪決意，二是行為的分擔；具備之後，各人就他人在犯意聯絡範圍內所實行的行為與結果同負正犯之責，這就是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本題甲、乙共同決意殺丙並約好接續射擊，甲的射擊行為因此也歸屬於乙。\n其次是殺人罪的未遂。《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法第 2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同法第 271 條第 3 項規定：「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已著手射擊而未生死亡結果，落在第 2 項的未遂；若尚未著手則落在第 3 項的預備，兩者的時點不同。\n第三是過失部分為何不能共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過失的核心是行為人自己違反了客觀的注意義務，通說與實務見解因此認為過失犯之間欠缺共同的犯罪決意，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各人只就自己的注意義務違反負責。誤傷丁的結果既然源於乙未注意，甲自不與焉。\n結果的部分則要看《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乙的同一射擊行為既造成殺人未遂，又造成丁的傷害，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處斷，而非分別宣告後再定應執行刑。\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誤傷改成誤殺而問打擊錯誤如何處理，或把乙的行為改成逾越原犯意聯絡的另一犯罪，測驗共同正犯的過剩行為。本題四個選項的差異落在三處：甲、乙就殺丙有無犯意聯絡（這決定 (A) 的同時犯能否成立）、過失傷害的部分是否及於甲，以及乙的兩罪是競合或併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301-007",7,"甲路過鄰居家門時，鄰居所飼養的秋田犬突然發狂跑出來攻擊甲，甲乃持木棍自衛反擊，但秋田…",{"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301-009",9,"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刑法第 16…",{"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301-006",6,"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在情緒激動下持刀將 A 砍殺致死。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不…",{"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301-010",10,"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時，攜帶該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301-005",5,"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301-011",11,"營建商負責人甲為取得市政府價值 1 億元的工程標案，以 300 萬元現金，行賄主管該…",[],{"id":45,"number":46,"stem":70},"甲路過鄰居家門時，鄰居所飼養的秋田犬突然發狂跑出來攻擊甲，甲乃持木棍自衛…",{"id":49,"number":50,"stem":72},"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75,178944544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