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0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301-009",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9,"single","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下列理由與結論，何者最為適當？",{"A":16,"B":17,"C":18,"D":19},"乙並沒有引發甲的犯意，甲原來就有湮滅證據罪的犯意","乙雖引發甲的犯意，但甲的行為不受刑法第 165 條處罰","乙雖促使甲犯罪，但成立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乙事後知情並且參與，屬犯意聯絡，應該成立共同正犯","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湮滅證據罪的客體限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以及共犯從屬性——正犯行為不受處罰時，教唆犯無從成立。\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甲丟棄的兇刀是自己殺人案件的證據，不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甲的行為不在本條的處罰範圍；《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以正犯實行犯罪行為為前提，甲既不受處罰，乙即無從成立教唆犯，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題示是乙唆使甲丟棄兇刀，並非甲原已具有湮滅證據的犯意；且縱使甲原有此意，理由仍應落在甲的行為不受《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處罰這一點上。\n(B) 正確。乙雖引發甲丟棄兇刀的決意，但甲湮滅的是自己案件的證據，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構成要件，乙因而不成立教唆犯。\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同以正犯的犯罪行為為前提，甲的行為既不受處罰，乙亦不成立幫助犯。\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乙並未參與丟棄兇刀的實行行為，且甲的行為不成立犯罪，無從論以共同正犯。\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罪客體須為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兇刀關係的是甲自己的案件；要件二，甲的行為因而不該當構成要件；要件三，教唆犯以正犯的違法行為為前提，該前提不存在，乙不成立教唆犯。\n【記憶點】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罰；正犯行為不受處罰，教唆與幫助也就失所附麗。","湮滅證據罪的關鍵字在他人兩字。《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拆解為四項：行為態樣是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或使用；客體是證據；該證據須關係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並以故意為主觀要件。立法者之所以把自己案件排除在外，是因為期待被告主動保全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並無可能，這一層屬於期待可能性的考量。\n第二層是共犯從屬性。《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民國九十四年修正後的條文採限制從屬形式，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實行了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的行為為前提。本題甲丟棄自己案件的兇刀，連構成要件該當性都不具備，乙的教唆行為因此沒有可以附麗的主行為。這也說明選項 (A) 縱使結論相同，理由卻放錯了層次：它談的是犯意由誰引起，而真正的關鍵是甲的行為本身不受處罰。\n幫助犯的結構相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條文以正犯之刑作為減輕的基準，本身就預設了正犯行為的存在，因此選項 (C) 的結論同樣不能成立。\n可以並列比較的是身分犯的共犯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本項處理的是行為人欠缺特定關係時如何論以正犯或共犯，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他人二字所限制的是證據所關係的案件，屬於客體要件而非行為人的身分，因此無從藉本項把甲的行為拉進處罰範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丟棄兇刀的人改成乙自己動手——此時湮滅的是他人案件的證據，乙成立本罪；或把甲的案件改成已經確定判決，測驗刑事被告案件的時間範圍。本題屬於條文字面即可決勝的題型，關鍵是把他人兩字讀出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301-008",8,"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301-010",10,"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時，攜帶該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301-007",7,"甲路過鄰居家門時，鄰居所飼養的秋田犬突然發狂跑出來攻擊甲，甲乃持木棍自衛反擊，但秋田…",{"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301-011",11,"營建商負責人甲為取得市政府價值 1 億元的工程標案，以 300 萬元現金，行賄主管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301-006",6,"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在情緒激動下持刀將 A 砍殺致死。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不…",{"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301-012",12,"關於沒收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id":49,"number":50,"stem":72},"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75,1789445443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