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1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10",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10,"single","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時，攜帶該手機逃逸。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名論處？",{"A":16,"B":17,"C":18,"D":19},"詐欺罪","侵占罪","竊盜罪","搶奪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搶奪、竊盜、侵占與詐欺的分界——持有是否移轉，以及取得方式是乘人不知或當場公然掠取。\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觀看，僅是在自己監視範圍內短暫遞交，持有支配仍在乙；甲趁乙轉身接電話之際攜機逃逸，是在被害人面前公然掠取其持有之物，依實務見解該當搶奪，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詐欺取財以被害人因錯誤而為財產處分為要件（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乙交付手機供觀看並無移轉所有或終局交付的意思，欠缺財產處分行為。\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侵占以行為人先已持有該物為前提，本題手機的持有仍屬乙，甲並未取得持有。\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竊取指乘人不知而和平破壞他人持有，本題是當場公然拿走並逃逸，實務見解認屬掠取而非竊取。\n(D) 正確。理由如上，甲的行為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的搶奪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為他人之動產，手機屬乙所有；要件二，持有須仍在被害人，乙僅短暫遞交供觀看；要件三，須以公然掠取的方式破壞持有，甲當場攜機逃逸；要件四，甲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n【記憶點】交給你看不等於交給你拿：持有沒移轉、當場公然拿走就跑，論搶奪。","財產犯罪的分類，第一刀切在持有有沒有移轉，第二刀切在取得的方式。《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侵占的前提是行為人本來就持有他人之物，只是易持有為所有。本題老闆把手機遞給顧客觀看，交易觀念上仍在自己的監督支配之下，法律上的持有並未移轉，這是排除侵占的理由。\n持有既然仍在被害人，接下來就要在竊盜與搶奪之間選擇。《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只差在行為態樣：竊取是趁人不知而和平取得，搶奪則是在被害人可得知覺的情況下，以不法腕力當場攫取其持有之物。實務見解對本題型的處理是：物品雖已在行為人手上，但持有未移轉，行為人當場拿了就跑，被害人立即察覺卻來不及阻止，屬於乘人不及抗拒的公然掠取，成立搶奪罪。\n搶奪的加重與結果加重規定也一併記。《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 325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搶奪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另有以強盜論的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本題甲僅攜機逃逸，未施強暴脅迫，尚不生準強盜的問題。\n詐欺的部分則要注意處分行為這個不成文要件：被害人須因陷於錯誤而自願移轉財產。乙交付手機的目的是供顧客檢視，交付的內容與範圍都受限於觀看，並非財產的終局處分，所以縱使甲一開始就佯稱要購買，仍不能論以詐欺取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顧客改成試穿衣物後穿著逃離、或把交付改成請對方代為保管一段時間——後者持有已移轉，回到侵占的軌道。本題的分辨點在實務見解對持有移轉與公然掠取的認定，並非純由條文字面決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09",9,"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刑法第 16…",{"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11",11,"營建商負責人甲為取得市政府價值 1 億元的工程標案，以 300 萬元現金，行賄主管該…",{"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08",8,"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12",12,"關於沒收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07",7,"甲路過鄰居家門時，鄰居所飼養的秋田犬突然發狂跑出來攻擊甲，甲乃持木棍自衛反擊，但秋田…",{"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13",13,"甲犯竊盜與搶奪二罪，於 A 法院受 1 年與 2 年有期徒刑宣告。於 A 法院審理前…",[],{"id":46,"number":47,"stem":71},"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id":50,"number":51,"stem":73},"營建商負責人甲為取得市政府價值 1 億元的工程標案，以 300 萬元現金…",75,178944544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