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1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301-011",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11,"single","營建商負責人甲為取得市政府價值 1 億元的工程標案，以 300 萬元現金，行賄主管該標案的公務員乙，並長期無償提供名車予乙使用，為此支出費用 20 萬元。乙收受賄款後用 100 萬元購買基金，1年後獲利 10 萬元，100 萬元購鑽錶贈與情婦丙，又購買價值 100 萬元骨董花瓶一個，卻不慎摔碎滅失。有關沒收或追徵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犯收受賄賂罪，法院應判決諭知 320 萬元之犯罪利得沒收","丙無償取得之鑽錶是犯罪所得之替代物，亦應沒收","古董花瓶雖滅失，應追徵其價額 100 萬元","甲不得主張其對賄款有優先受償地位而排除沒收","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犯罪所得沒收的範圍——所得的認定對象是行為人實際取得的利益，以及第三人沒收、替代物、孳息與追徵價額的處理。\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乙因收受賄賂而取得的，是三百萬元現金以及無償使用名車所獲得的利益；甲為提供名車而支出的二十萬元費用，是甲自己的支出，並非乙所取得的利益，兩者不能直接相加。選項 (A) 把甲的支出額計入乙的犯罪所得而得出三百二十萬元，其計算基礎有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如上，乙無償使用名車所得的利益，應就使用利益本身認定，而非以甲支出的費用計算。\n(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第 2 款，把「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的第三人列為沒收對象，丙無償受贈以賄款購買的鑽錶，屬得沒收之列。\n(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花瓶摔碎滅失，屬不能沒收，應追徵其價額。\n(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甲是行賄之人，其交付的賄款並非被發還的被害人財產，不能據以主張優先受償而排除沒收。\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為犯罪所得，乙收受的三百萬元賄款與無償用車利益均屬之；要件二，孳息與變得之物一併計入，基金獲利與鑽錶屬之；要件三，不能沒收者追徵價額，滅失的花瓶屬之；要件四，甲的支出費用不是乙的所得，不列入計算。\n【記憶點】犯罪所得算的是行為人拿到什麼，不是行賄者花了多少。","沒收新制把犯罪所得的範圍寫得相當寬。《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把這一項套到本題，乙以一百萬元賄款購買的基金是變得之物，一年後的十萬元獲利是孳息，購入的鑽錶同樣是變得之物，都在沒收的射程之內。相對地，甲為提供名車而支出的二十萬元，只是行賄者的成本，並不是乙取得的利益，這是選項 (A) 計算錯誤的根源。\n第三人沒收則另有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三款分別對應惡意取得、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取得，以及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使他人取得。丙受贈鑽錶落在第二款，縱使丙對賄賂一事毫不知情，仍得對之宣告沒收。\n認定困難與過苛調節的規定要一併記。《中華民國刑法》第 38-2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同法第 38-2 條第 2 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無償使用名車的利益難以精確計算，正是估算條款的適用場合。\n本罪的基礎規定則在瀆職罪章。《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條文所稱不正利益，正好涵蓋無償提供名車使用這一類非金錢的給付，這也說明為何用車利益要計入犯罪所得。\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鑽錶改成丙以顯不相當對價買受、把花瓶改成低價出售給善意第三人，測驗變得之物與追徵的關係。本題屬於條文字面可以決勝的題型，關鍵在於分清行為人的所得與行賄者的支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301-010",10,"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時，攜帶該手…",{"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301-012",12,"關於沒收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301-009",9,"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刑法第 16…",{"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301-013",13,"甲犯竊盜與搶奪二罪，於 A 法院受 1 年與 2 年有期徒刑宣告。於 A 法院審理前…",{"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301-008",8,"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301-014",14,"關於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3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