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1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301-014",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14,"single","關於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 25 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者，關於假釋要件之最低應執行期間，合併計算之","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合計計算後逾 6 月者，不在此限","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假釋期間的計算與撤銷後殘刑的執行——特別是不算入假釋期內的期間及其但書範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本項但書所排除的，是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的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期間，與時間長短無關；選項 (D) 卻把但書寫成合計逾六月者不在此限，與條文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79-1 條第 5 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與選項所述相符。\n(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79-1 條第 1 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假釋要件的最低應執行期間確應合併計算。\n(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與選項所述相符。\n(D)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如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79 條第 2 項但書的範圍是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所受的羈押等期間，並非以合計是否逾六月為準。\n【涵攝步驟】要件一，假釋中另受拘束人身自由的期間，原則上不算入假釋期內；要件二，例外是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所受的羈押等期間；要件三，選項 (D) 把例外的判準換成期間長短，與條文的例外範圍不符。\n【記憶點】假釋期間的但書看的是後來有沒有不起訴或無罪，不是看關了幾個月。","假釋的規定由三條組成，讀的時候要把出獄前、出獄後、撤銷後三個時點分開。出獄前的門檻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同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前者是形式門檻與實質門檻的組合，後者處理羈押日數如何折抵。\n哪些情形不得假釋，則列在同一條的下一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逐款引出來，才不會把款數或款的內容記錯。\n出獄後的期間計算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79 條。第 1 項處理假釋期滿未經撤銷的效果，也就是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第 2 項則處理假釋期間的中斷，把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的期間排除在假釋期外，但如果那段羈押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該段期間仍算入假釋期內。選項 (D) 的錯誤就在於把後者的判準換成期間是否逾六月，而條文所寫的是處分或判決的結果。\n撤銷與接續執行則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再配合第 79-1 條第 5 項的接續執行規定，就構成撤銷後殘刑執行的完整圖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無期徒刑假釋後的期間改成滿二十五年而問是否以已執行論、或把撤銷原因改成過失犯罪。本題屬於條文字面即可決勝的題型，四個選項都是條文的改寫，只有 (D) 動到了但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301-013",13,"甲犯竊盜與搶奪二罪，於 A 法院受 1 年與 2 年有期徒刑宣告。於 A 法院審理前…",{"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301-015",15,"縣議會議員甲，於選舉議長時，故意將圈選內容公然出示之亮票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301-012",12,"關於沒收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301-016",16,"關於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301-011",11,"營建商負責人甲為取得市政府價值 1 億元的工程標案，以 300 萬元現金，行賄主管該…",{"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301-017",17,"為求脫免 A 的罪，律師甲與被告 A 共同唆使證人 B 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id":45,"number":46,"stem":70},"甲犯竊盜與搶奪二罪，於 A 法院受 1 年與 2 年有期徒刑宣告。於 A…",{"id":49,"number":50,"stem":72},"縣議會議員甲，於選舉議長時，故意將圈選內容公然出示之亮票行為，下列敘述何…",75,1789445443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