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1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15",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15,"single","縣議會議員甲，於選舉議長時，故意將圈選內容公然出示之亮票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甲成立刑法第 148 條妨害投票秘密罪","甲成立刑法第 316 條洩露業務秘密罪","甲不構成犯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議長選舉的亮票行為，與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妨害投票秘密罪及洩露業務秘密罪的構成要件是否該當。\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議員圈選給誰，不是其職務上所掌管而應保守的文書或消息，投票秘密所保護的是投票人自己，議員自行公開並未洩漏他人的秘密；《中華民國刑法》第 148 條規定：「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該條處罰的是刺探他人票載內容，與自行出示不同。依實務見解，此種亮票行為不成立各該罪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的秘密，須是公務員因職務而掌有並應保守者；議員自己的投票意向不具此性質。\n(B) 錯誤。甲是公開自己的選票，並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48 條所稱刺探他人票載內容的行為。\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議員不在該條所列的職業之列，所公開者也不是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n(D) 正確。上開三罪的構成要件都不該當，依實務見解甲的亮票行為不構成犯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秘密須為職務上掌有且應保守，議員的投票意向不是；要件二，妨害投票秘密罪處罰刺探他人票載內容，甲是自行出示；要件三，業務秘密罪的主體與客體都不符，故三罪的構成要件都不該當。\n【記憶點】亮票是公開自己的票，不是刺探別人的票，也不是洩漏職務上或業務上的他人秘密。","本題把三個保護法益完全不同的罪名放在一起，判斷的方法是逐罪回到條文檢驗主體、客體與行為。第一個是公務員洩密。《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三項合讀可知，本罪的客體始終是同一組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差別只在行為人的身分與主觀。議員在議長選舉時如何圈選，是他個人行使職權的意向，並非機關所掌有而須對外保密的事項，因此連客體都不該當。\n第二個是妨害投票秘密。《中華民國刑法》第 148 條規定：「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有二：投票須為無記名，行為須是刺探票載之內容。刺探的語意是探知他人不欲人知的內容，主動公開自己的選票並不在此範圍。投票秘密制度所要防止的，是他人探知或控制投票人的意向，若投票人自願放棄自己的秘密，該罪的保護對象並未受侵害。\n第三個是業務秘密。《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把主體限定為所列各種專門職業及其業務上佐理人，客體則是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民意代表不在所列職業之中，其投票意向也不是他人的秘密，兩個要件同時落空。\n易混淆的是投票行賄與妨害投票自由的相關規定，那一組處理的是以賄賂或強暴脅迫影響投票，與本題所問的秘密保護分屬不同的保護方向，作答時不要混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亮票的人改成一般選民、把選舉改成記名投票，或把行為改成強令他人出示選票。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對亮票行為的評價，條文本身並未針對亮票設有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14",14,"關於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16",16,"關於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13",13,"甲犯竊盜與搶奪二罪，於 A 法院受 1 年與 2 年有期徒刑宣告。於 A 法院審理前…",{"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17",17,"為求脫免 A 的罪，律師甲與被告 A 共同唆使證人 B 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12",12,"關於沒收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18",18,"甲明知自己帳戶內新臺幣 10 萬元，為自己所領出，為避免配偶質疑，乃向警察局報案遭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