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16",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16,"single","關於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須產生投票不正確的結果","本罪除了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外，取得投票權後的投票行為也屬必要","行為人主觀上要有讓特定人當選的意圖","依實務見解，行為人為遷籍之行為，已屬著手","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的構成要件——意圖犯的性質、行為態樣，以及著手時點與未遂處罰。\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本項的成立以虛偽遷徙戶籍、因而取得投票權並實際投票為客觀要件，主觀上須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並不要求投票結果因此不正確；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是同法第 146 條第 1 項的要件。選項 (A) 把第 1 項的結果要件搬到第 2 項，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如上，本項是意圖犯，不以發生投票不正確的結果為要件。\n(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以「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為構成要件，除遷徙戶籍外尚須實際投票。\n(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為主觀要件，欠缺該意圖者不成立本罪。\n(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依實務見解，行為人為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時即已著手，若尚未投票，則依本項論以未遂。\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觀上須虛偽遷徙戶籍並取得投票權；要件二，須進而為投票；要件三，主觀上須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要件四，本項並未把投票結果不正確列為要件，故 (A) 的敘述錯誤。\n【記憶點】第 2 項是意圖犯：遷籍加投票加使特定人當選的意圖，不必真的讓票數變不正確。","本條兩項的差別，是歷年考題反覆測驗的重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 項是結果犯，行為態樣是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並以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投票結果遭變造為必要。相對地，同法第 146 條第 2 項把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的情形獨立出來，並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為主觀要件，法律效果則以亦同二字準用第 1 項的刑度。\n把兩項並列可以看出，第 2 項是立法者針對幽靈人口投票所設的類型，若仍要求證明投票結果因此不正確，實際上將難以適用；這也是選項 (A) 之所以錯誤的立法背景。要件拆解上，第 2 項有三個層次：虛偽遷徙戶籍、因而取得投票權、並且實際為投票，三者缺一則僅成立未遂或不成立。\n未遂的處罰依據在同法第 14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著手時點是本項的關鍵：實務見解認為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本身已直接指向取得投票權，屬於著手實行；因此遷籍後尚未投票即遭查獲者，論以未遂。選項 (D) 所述正是這一層。\n易混淆的是同章的賄選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44 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前者是投票受賄、後者是投票行賄，兩條處理的是以財物影響投票意向，與本題以戶籍取得投票權的手段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遷籍者改成確實有居住事實而問是否虛偽、或把意圖改成單純想參與地方事務。本題屬於條文字面即可決勝的題型，唯有著手時點那一層需要實務見解補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15",15,"縣議會議員甲，於選舉議長時，故意將圈選內容公然出示之亮票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17",17,"為求脫免 A 的罪，律師甲與被告 A 共同唆使證人 B 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14",14,"關於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18",18,"甲明知自己帳戶內新臺幣 10 萬元，為自己所領出，為避免配偶質疑，乃向警察局報案遭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13",13,"甲犯竊盜與搶奪二罪，於 A 法院受 1 年與 2 年有期徒刑宣告。於 A 法院審理前…",{"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19",19,"刑法第 164 條的藏匿犯人或頂替罪要件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縣議會議員甲，於選舉議長時，故意將圈選內容公然出示之亮票行為，下列敘述何…",{"id":50,"number":51,"stem":73},"為求脫免 A 的罪，律師甲與被告 A 共同唆使證人 B 在審判中，就案情…",75,1789445443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