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17",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17,"single","為求脫免 A 的罪，律師甲與被告 A 共同唆使證人 B 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 A 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A":16,"B":17,"C":18,"D":19},"A 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B 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被告 A 教唆證人 B 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教唆犯","甲律師教唆 B 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教唆犯","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偽證罪的行為主體限於證人、鑑定人、通譯，以及被告與辯護律師教唆證人偽證的評價。\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 為證人並已具結，其虛偽陳述成立偽證罪；甲律師唆使 B 為虛偽陳述，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即成立偽證罪的教唆犯。辯護人的正當業務並不包括教唆證人虛偽陳述，選項 (D) 的敘述與此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的行為主體是證人、鑑定人與通譯，被告 A 不在其列，其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構成偽證罪。\n(B) 正確。B 於審判中具結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n(C) 正確。被告固有防禦權，但教唆證人為虛偽陳述已逾越防禦的範圍，依實務見解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的教唆犯。\n(D) 錯誤，即本題答案。《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教唆偽證既為職務上明文禁止的行為，即非正當業務行使。\n【涵攝步驟】要件一，B 具證人身分並已具結，其虛偽陳述該當偽證罪；要件二，甲與 A 唆使 B 為此陳述，成立教唆犯；要件三，A 本身非偽證罪的行為主體；要件四，律師的辯護職務不涵蓋教唆偽證，故 (D) 的論罪錯誤。\n【記憶點】偽證罪只罰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自己說謊不罰，但教唆別人說謊要罰，律師更不例外。","偽證罪是典型的身分犯，構成要件必須逐項拆。《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件有五：程序須為審判或偵查、行為人須具證人等身分、事項須與案情有重要關係、須於供前或供後具結、陳述須為虛偽。被告在自己的案件中並無具結義務，也不具證人身分，因此選項 (A) 的結論可以直接由條文導出。\n教唆犯的部分則要回到總則。《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教唆犯採限制從屬形式，以正犯實行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的行為為前提。本題 B 已具結並為虛偽陳述，主行為完備，A 與甲的教唆行為因此各自成立教唆偽證罪。被告的防禦權雖然容許其消極不自證己罪，但實務見解認為積極製造虛偽證據已超出防禦的範圍。\n律師這一側另有職業倫理的明文。《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並規定，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同規範第 23 條則把教唆偽證與偽造變造證據並列為禁止行為。可見教唆證人虛偽陳述非但不是業務上的正當行為，反而是倫理規範直接點名的違反類型，選項 (D) 的立論因此不能成立。\n自白減免的規定可以順帶記憶。《中華民國刑法》第 172 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條適用於偽證與誣告一族，時點限於本案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之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 B 改成未具結而為虛偽陳述、把甲的行為改成僅消極不阻止，或把場合改成警詢。本題四個選項中，(C) 的判斷須借助實務見解對被告防禦權界線的說明，並非純由條文字面決定；(D) 則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的明文可循，不必另行借助實務見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16",16,"關於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18",18,"甲明知自己帳戶內新臺幣 10 萬元，為自己所領出，為避免配偶質疑，乃向警察局報案遭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15",15,"縣議會議員甲，於選舉議長時，故意將圈選內容公然出示之亮票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19",19,"刑法第 164 條的藏匿犯人或頂替罪要件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14",14,"關於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20",20,"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 200 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明知自己帳戶內新臺幣 10 萬元，為自己所領出，為避免配偶質疑，乃向警…",75,1789445443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