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1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18",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18,"single","甲明知自己帳戶內新臺幣 10 萬元，為自己所領出，為避免配偶質疑，乃向警察局報案遭人盜領，甲構成何種犯罪？",{"A":16,"B":17,"C":18,"D":19},"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與誣告罪的分界，以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侵占罪的構成要件。\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甲明知款項是自己領出，卻向警察局申告遭人盜領，是就不存在的犯罪事實向有偵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申告，且未指明特定的被誣告人，正好落在本項，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即本題答案。理由如上，甲的申告內容不實且未指定犯人，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本罪以公務員對申報事項不須實質審查、一經申報即予登載為前提；受理報案的員警仍須調查犯罪事實，不成立本罪。\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以誣告特定之人為前提，甲並未指定犯人，不該當本項。\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甲領出的是自己帳戶內的存款，並非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甲向警察局報案；要件二，所申告的犯罪事實須不存在，帳戶內款項實為甲自己領出；要件三，須未指定犯人，甲僅稱遭人盜領而未指名；要件四，因此成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n【記憶點】報假案而沒有指名道姓，落在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指名了才是誣告罪。","誣告罪章的兩條規定是對照著讀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 169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兩項都以使特定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為核心，因此被誣告人必須是可得確定的特定對象。\n相對地，《中華民國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申告了不存在的犯罪卻沒有指向特定人的情形，同法第 171 條第 2 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第 2 項另外要求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這一結果要件，第 1 項則不以此為必要。兩條的法定刑差距甚大，理由在於前者同時侵害個人法益與國家審判權，後者主要是使偵查資源虛耗。\n選項 (B) 涉及的是文書犯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處罰的是公務員自己登載不實，同法第 214 條處罰的則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一般人。實務見解對《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採取限縮：必須是公務員就申報事項不作實質審查、一經申報即予登載的情形，才有本罪適用；報案筆錄的製作伴隨後續調查，並非一經申告即生登載效果。\n行使的部分可以順帶記憶。《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它處理的是把不實文書提出使用的階段。\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報案內容改成指名特定同事盜領，答案就轉為誣告罪；或把款項改成他人委託保管的金錢，答案就轉向侵占罪。本題 (B) 的判斷依賴實務見解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限縮解釋，並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決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17",17,"為求脫免 A 的罪，律師甲與被告 A 共同唆使證人 B 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19",19,"刑法第 164 條的藏匿犯人或頂替罪要件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16",16,"關於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20",20,"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 200 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15",15,"縣議會議員甲，於選舉議長時，故意將圈選內容公然出示之亮票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21",21,"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 A 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id":46,"number":47,"stem":71},"為求脫免 A 的罪，律師甲與被告 A 共同唆使證人 B 在審判中，就案情…",{"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