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2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20",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20,"single","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 200 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罪","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甲構成殺人未遂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行為態樣他法，以及本罪屬具體危險犯而須致生往來之危險。\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甲深夜在國道上以時速二百公里以上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雖未損壞或壅塞設備，但依實務見解，此種競駛行為是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的危險，該當本項，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理由如上，飆車競駛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所稱的他法。\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以致生往來之危險為要件，屬具體危險犯，未生往來危險者不成立本罪之既遂。\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的行為態樣，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外，尚有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未壅塞國道並不等於不構成犯罪。\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殺人未遂以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為前提，題示甲的行為是超速競駛，並無殺害特定人的故意。\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須為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或以他法為之，甲的競駛屬他法；要件二，須致生往來之危險，深夜國道上四車高速競駛已使往來人車陷於危險；要件三，甲對此有故意，故成立本罪。\n【記憶點】飆車不必壅塞道路，也算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但本罪的既遂要真的產生危險。","本罪在公共危險罪章裡屬於具體危險犯，判斷時要把行為態樣與危險結果分開檢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行為態樣有三組：損壞、壅塞，以及概括的他法。他法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妨害往來安全的方式難以窮盡列舉；實務見解把高速競駛、於車道上任意逼車或撒布障礙物等情形，都放進這一組。至於危險結果，條文寫的是致生往來之危險，因此必須就個案認定往來的人車是否確實陷於危險狀態。\n加重結果與未遂則在同條的其他兩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 185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 項是加重結果犯，以第 1 項的行為為前提；第 3 項則使尚未生具體危險的著手行為仍受處罰，這一點在解讀選項 (B) 時要注意：既遂的成立以危險發生為要件，並不表示未發生危險就全然不罰，只是評價的層次不同。\n易混淆的是同章的不能安全駕駛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的處罰對象，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或血液酒精濃度達一定數值、或因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本題甲並無服用酒類或毒品的事實，兩罪的構成要件並不相同，並列時應各自檢驗。\n殺人未遂的排除則回到主觀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未遂犯仍以行為人具備該罪的故意為前提，超速競駛通常欠缺殺害特定人的故意；若個案中另有以車撞人的直接故意，則屬另一種評價，與本題事實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國道改成一般道路而問是否為公眾往來之設備、或把競賽改成單車獨自超速而問是否已生具體危險。本題的分辨點有一部分在實務見解對他法的認定，條文的概括用語本身並未點名飆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19",19,"刑法第 164 條的藏匿犯人或頂替罪要件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21",21,"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 A 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18",18,"甲明知自己帳戶內新臺幣 10 萬元，為自己所領出，為避免配偶質疑，乃向警察局報案遭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22",22,"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17",17,"為求脫免 A 的罪，律師甲與被告 A 共同唆使證人 B 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23",23,"關於刑法第 195 條所稱之偽造紙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 A 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75,1789445443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