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2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21",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21,"single","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 A 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 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 B 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在支票背面偽簽他人名義背書，落在偽造有價證券罪或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偽造與行使的吸收關係。\n【正解理由】依實務見解，支票背書是票據債務負擔的從屬行為，並非有價證券本身的作成，因此在支票背面偽簽他人名義，應論以偽造私文書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再持該支票向乙貼現，另該當行使行為。依實務見解，偽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的高度行為所吸收，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處罰的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的行為，甲動手的地方是背書欄而非證券本身。\n(B) 正確。甲偽簽 B 的簽名作成背書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持以貼現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兩者依吸收關係論以後者。\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偽簽署押是作成偽造私文書的部分行為，不另外論罪。\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處罰的是從事業務之人就自己業務上作成的文書登載不實，甲偽簽的是他人名義的背書。\n【涵攝步驟】第一個要件是偽造，對應甲偽簽經理人 B 的簽名；第二個要件是私文書，對應該背書表示由 B 承擔背書人責任的意思；第三個要件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對應乙與 B 的票據權利義務因此受影響；三個要件齊備後，再以貼現的行使行為吸收前階段的偽造行為。\n【記憶點】本題的背書偽簽落在偽造私文書那一格，不在偽造有價證券那一格。","【條文沿革】《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與第 217 條在本題考試年度前後均維持題示版本的文字，偽造私文書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罪則依被行使文書的種類決定其處斷依據。\n【要件拆解】偽造私文書罪有三個要件：無製作權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足以表示一定用意、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一個層次：支票確實是有價證券，於是很容易直覺跳到偽造有價證券罪。但依實務見解，有價證券罪章處罰的是證券本身的作成，而背書是在既存證券上另行負擔票據債務，兩者的客體不同。至於行使，《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該條把行使行為的處斷依據接回被行使文書所屬的那一條，所以本題最後仍以偽造私文書罪的法定刑為準。\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的客體是私文書，兩條的客體與法定刑並列於此，供考生對照各自的適用範圍。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署押的沒收因此有獨立依據，與本罪的成立與否分屬兩個層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組概念常改以偽造支票發票人簽名的情形出題，該種情形涉及證券本身的作成；命題者也常在吸收關係的方向上設問，要求分辨是偽造吸收行使，還是行使吸收偽造。\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題幹已明示依據實務見解作答，背書的定性與吸收關係的方向都建立在判解見解上，條文字面本身不會回答背書算不算有價證券的作成。考場上可以用一句話自我檢查：這份文件的名義人是誰，行為人有沒有權限使用那個名義。名義用錯了是有形偽造，名義沒錯而內容不實才是無形偽造，本題的背書偽簽正是前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20",20,"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 200 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22",22,"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19",19,"刑法第 164 條的藏匿犯人或頂替罪要件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23",23,"關於刑法第 195 條所稱之偽造紙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18",18,"甲明知自己帳戶內新臺幣 10 萬元，為自己所領出，為避免配偶質疑，乃向警察局報案遭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24",24,"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id":46,"number":47,"stem":71},"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 200 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id":50,"number":51,"stem":73},"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75,1789445443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