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24",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24,"single","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錯誤內容的診斷證明。甲以詐術令醫師誤判而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證明。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使從事業務之人為業務登載不實罪","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以詐術使醫師開立內容不實的診斷證明，在偽造文書罪章中有無可資適用的罪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罪以行為人自己是從事業務之人並且明知不實為前提，醫師因誤判而開立，欠缺明知；甲則不是該紀錄的製作主體。逐條讀過《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第 211 條、第 213 條、第 214 條、第 215 條、第 216 條與第 220 條，並沒有處罰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的類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處罰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診斷證明是醫師以自己名義作成，名義人與製作人一致。\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只處罰登載者本人，並未就使他人登載不實設有相對應的類型，本選項所描述的罪名並不存在。\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的行為主體是從事業務之人，並以明知不實為要件，醫師既不知情，甲無從藉由支配他人而成立該罪的間接正犯。\n(D) 正確。偽造文書罪章的各罪逐條檢視後，均無法涵蓋本題的行為態樣。\n【涵攝步驟】先定位客體：診斷證明是醫師業務上作成的私文書。再逐一檢視要件：冒名這個要件不成立，明知不實這個要件在醫師身上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客體限於公文書也不成立。三條路都走不通，結論就是本題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的適用。\n【記憶點】刑法設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診斷證明走的是業務文書那一格。","【條文沿革】《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至第 216 條的架構自制定以來即區分公文書與業務文書兩條軌道，本題考試年度的條文文字與題示版本一致。《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則在民國 86 年增訂第 2 項，把錄音、錄影與電磁紀錄納入準文書。\n【要件拆解】偽造文書罪章可拆成四組：有形偽造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與第 211 條，無形偽造的第 213 條與第 215 條，使他人為無形偽造的第 214 條，以及行使的第 216 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的客體逐字寫明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該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把這一條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並排，就會看到立法者在公文書那一側同時處罰登載者與使登載者，在業務文書那一側只處罰登載者。本題的設計正是要考生發現這個不對稱。\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該項把準文書納入本章，但它擴張的是客體，不是行為態樣，因此並不能替本題補出一個新的罪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成向公立醫院醫師詐取診斷書，測驗該醫師是否屬於公務員而轉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也常改成行為人取得診斷證明後持向保險公司申領理賠，測驗詐欺取財與行使的競合關係。\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題幹明示依據實務見解作答，關鍵在於實務對於業務登載不實罪不承認間接正犯的立場，這一點是條文字面讀不出來的。附帶一提，本題的甲雖然在偽造文書罪章找不到可以適用的罪名，但這不代表其行為在刑法上全無評價的可能；只是題目把問題限定在偽造文書罪章之內，考生作答時應把視野收在題目所劃定的範圍。這種把射程先框住再問有無適用的題型，在本科相當常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23",23,"關於刑法第 195 條所稱之偽造紙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25",25,"甲與乙為朋友，甲經常提供毒品給乙，並一起吸毒。某日吸毒時，甲見乙昏迷，臨時起意對其實…",{"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22",22,"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26",26,"甲殺害其生父，法院審理後認為應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21",21,"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 A 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27",27,"乙以重傷故意，拿木棒朝甲的頭部猛力攻擊，甲立刻閃身並出手將木棒撥開，致甲手指骨折，而…",[],{"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與乙為朋友，甲經常提供毒品給乙，並一起吸毒。某日吸毒時，甲見乙昏迷，臨…",75,178944544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