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2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25",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25,"single","甲與乙為朋友，甲經常提供毒品給乙，並一起吸毒。某日吸毒時，甲見乙昏迷，臨時起意對其實施性交。性交完成後，乙因毒品之藥物作用而不停抽搐，甲非但未救助，反而儘快離開現場，不久後乙即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成立乘機性交罪","甲成立強制性交致死罪","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致死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被害人已陷於昏迷時，行為人對其實施性交，應論以乘機性交罪或強制性交罪，以及有無加重、致死等加重結果的適用。\n【正解理由】本題所涉之乘機性交，《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乙在吸毒後昏迷，甲並未另行施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是利用乙已經不能抗拒的狀態為性交，行為態樣落在乘機性交這一格，而不是強制性交。至於乙其後因毒品藥物作用抽搐而死亡，其死亡結果來自毒品而非性交行為，與性交之間欠缺因果關係，加重結果犯的要件因此不成立，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利用乙昏迷而不能抗拒的狀態為性交，成立乘機性交罪。\n(B) 錯誤。強制性交致死以行為人施用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為前提，而乙的死亡又須由性交行為所引起，本題兩個環節都不具備。\n(C) 錯誤。加重強制性交以強制性交罪的成立為基礎，本題既非強制性交，也就沒有加重類型可資適用。\n(D) 錯誤。本選項同時要求強制、加重與致死三者，本題連基礎的強制性交都不成立。\n【涵攝步驟】第一步定性行為態樣：乙已昏迷，甲未使用強制手段，對應乘機而非強制。第二步檢視加重事由：題示事實沒有攜帶兇器、二人以上共同犯之等情狀。第三步檢視加重結果：死亡係毒品藥物作用所致，與性交行為之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三步走完，結論落在單純的乘機性交罪。\n【記憶點】被害人的不能抗拒是自己形成的，行為人只是利用，本題就落在乘機這一格。","【條文沿革】妨害性自主罪章在民國 88 年大幅修正，將舊法的姦淫一語改為性交，並把乘機的類型與強制的類型分立為不同條文，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即為分立後的架構。\n【要件拆解】乘機性交與強制性交的分水嶺，在於不能抗拒的狀態究竟是誰造成的。強制性交要求行為人自己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壓制被害人；乘機性交則是被害人本已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行為人只是加以利用。本題乙的昏迷來自自己吸食毒品，甲並未加工，因此落在後者。加重結果犯的部分還要再多問一層：加重結果犯的成立，以加重結果與基本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且行為人對該結果有預見可能為前提，本題乙的死亡是毒品藥物作用所致，與性交行為之間的因果鏈並未接上。\n【易混淆條文對照】本題的另一個觀察點是甲見乙抽搐而未救助即離去。《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1 條就依民法親屬編負扶助義務者設有不罰的事由，而甲與乙僅為朋友，並非依法令或契約負扶助義務之人，遺棄罪的主體要件本身即有疑問；四個選項也沒有把遺棄罪列入，因此本題的爭點仍集中在性交行為的定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毒品改成由行為人主動提供並使被害人陷於昏迷，此時不能抗拒的狀態即由行為人所造成，答案就會翻轉成強制性交；也常在致死結果上做文章，測驗考生是否記得加重結果犯需要因果關係。\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關鍵在於乘機與強制的界線，以及死亡結果的歸責，這兩個判斷都需要把構成要件與案例事實逐一對照，題示事實刻意把毒品設定為被害人與行為人一起施用，用以測驗考生是否會誤認為由甲造成。附帶提醒，四個選項的差異其實可以用兩個問題拆完：第一個問題是行為人有沒有自己製造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狀態，第二個問題是死亡結果是不是由性交行為所引起。把這兩個問題各回答一次，四個選項就會只剩下一個站得住腳。\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24",24,"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26",26,"甲殺害其生父，法院審理後認為應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23",23,"關於刑法第 195 條所稱之偽造紙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27",27,"乙以重傷故意，拿木棒朝甲的頭部猛力攻擊，甲立刻閃身並出手將木棒撥開，致甲手指骨折，而…",{"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22",22,"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28",28,"甲是乙的獨生女，但甲年幼時被乙販賣給人蛇集團。多年後甲、乙兩人破冰，甲前往乙家訪視，…",[],{"id":46,"number":47,"stem":71},"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id":50,"number":51,"stem":73},"甲殺害其生父，法院審理後認為應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殺直系血親…",75,1789445443315]